北京康伴医药科技发展公司与北京长江创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02:25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朝民初字第7087号
原告北京康伴医药科技开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11号。法定代表人王林元,该公司司理。托付署理人李东柏,男,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世,该公司法令部负责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中医学院。托付署理人张韬,女,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世,北京太兆天元知识产权署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中医学院。被告北京长江创立科技开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永安路47号B207室。法定代表人邢春雷,该公司董事长。托付署理人穆阳,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康伴医药科技开展公司(简称康伴公司)诉北京长江创立科技开展有限公司(简称长江创立公司)技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5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康伴公司的托付署理人李东柏、张韬,长江创立公司的托付署理人穆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康伴公司诉称,2002年5月28日,我公司与长江创立公司签定了《保健食品“金泰立口服液”技能转让合同》,并在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好转让费29万元分三次付出,现我公司现已将悉数技能资料及改变后的保健证书复印件交给长江创立公司。长江创立公司已依受让技能出产出产品并上市出售,但至今未付余款,且该公司从推迟付出第2笔金钱时现已违约。故申述要求免除两边于2002年5月28日签定的合同,承认涉案技能的一切权归我公司一切;长江创立公司中止使用涉案技能,中止出产出售“御风健步口服液”产品,并付出违约金10万元,补交技能使用费20万元。长江创立公司辩称,两边合同合法有用,我公司并未违约,不同意康伴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康伴公司向本院供给如下资料:1.技能转让合同及该合同的公证书、“金泰立口服液”的配方、出产工艺、保健食品证书等共8份,以证明两边存在合同联系;2.“御风健步口服液”的保健食品证书、长江创立公司收条、公证处的送达回证,以证明其依约履行了合同;3.被拒收的信件、长江创立公司付款的发票、“御风健步口服液”出产、出售等状况的相关资料共27份,以证明长江创立公司违约。长江创立公司除提出资料3中“御风健步口服液”的相关资料与本案无关外,对其他资料的方式要件均无贰言。因两边均认可“御风健步口服液”即长江创立公司根据涉案技能出产,故与本案有相关,因而本院承认上述资料均具有依据效能。长江创立公司向本院供给如下资料:4.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付款凭据、“金泰立口服液”规范、“御风健步口服液”包装等相关资料共13份。康伴公司以本案争议的并非弥补合同为由,对弥补合同的公证书的相关性提出贰言,对其他资料的方式要件均无贰言。本院承认康伴公司不持贰言的资料具有依据效能。公证的弥补合同系针对两边争议的技能转让合同的弥补,故该公证书与本案有关,本院承认该资料具有依据效能。经过两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以及本院的认证,查明如下现实:2000年6月29日,康伴公司获得卫生部同意的“康伴牌金泰立口服液”保健食品证书。2002年5月28日,长江创立公司(甲方)与康伴公司(乙方)签定合同。两边约好:乙方向甲方转让康伴牌“金泰立口服液”出产技能以及该口服液保健食品同意证书,乙方应当保证其是该技能的合法具有者,所供给的技能完好、无误和有用;本次转让不包括品牌的转让,甲方应供给合法的品牌名;乙方在甲方的合作下,依照卫生部的规则,赶快在北京市和卫生部处理证书改变手续;乙方应将改变后的证书依照合同规则提交给甲方,甲方在获得证书的一起也获得了该项意图具有权和使用权以及专利申报权;本项目转让后,在甲方赶快供给出产条件的前提下,乙方有义务帮忙甲方完结出产工艺和质量操控的技能了解作业;本项目证书转让费29万元,分3次付出,两边签字盖章后甲方即付乙方10万元,本合同公证后3日内即付5万元,乙方向甲方提交改变后证书时,即付14万元;甲方未依照合同约好付出费用或有其他未履行义务的,乙方有权停止该合同。此外,两边还就违约金等内容进行了约好。为履行合同,长江创立公司向康伴公司付出了技能转让费10万元,康伴公司向长江创立公司交给了技能资料。同年6月25日,两边向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请求对该合同进行公证。同年7月1日,康伴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送达的公证书,并于同月19日将该公证书交给长江创立公司。同月22日,长江创立公司向康伴公司交给5万元的支票,该款已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