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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23:23

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只能比及国家消亡、法令消失才干消除不同,引起团体土地所有权消除的原因有两个:
1、团体土地所有权因所有权人毅力以外的原因此消除。
这包含四种状况:榜首,国有化。国有化使国家获取了土地所有权,相应地使一些农人团体损失了一部分土地所有权。第二,征用。国家为了建造需求征用团体所有的土地,使团体损失了该土地的所有权。第三,没收。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团体违法运用土地,国家有权没收其违法运用的土地,使该团体损失该部分土地所有权。第四,调整。在农村土地团体化后,特别是1958年公社化后,政府从前对各农人团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进行调整,被调出土地的团体便损失了一部分土地的所有权。
2、团体土地所有权因所有权人的分立与兼并而消除。
土地所有权人的分立与兼并,必定带来土地所有权的改变,然后导致旧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土地所有权的损失。团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兼并包含两种方法,一是吸收兼并,即一个农人团体承受另一个农人团体的参加;二是新设兼并,即两个农人团体兼并为一个新的农人团体。吸收兼并使参加方归于消除而损失土地所有权,新设兼并因本来的两个农人团体消除而使其两边消除土地所有权。团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分立也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原农人团体存在,其间一部分农人带一部分土地从头组成一个农人团体;另一种是原农人团体分立为两个新的农人团体,其本身归于消除。前一种状况,导致原所有权人损失一部分土地所有权;后一种状况,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跟着本身的消除而消除。有必要指出的是,土地所有权人的兼并与分立所导致的土地所有权的消除是针对详细的所有权权力主体而言的。旧的土地所有权人消除了,新的土地所有权人也产生了,土地所有权从一个权力主体搬运给了另一个权力主体,因此,土地所有权权力主体的兼并与分立也是团体土地所有权获得的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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