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仲裁案件的代理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16:44
署理词
敬重的裁定员:
张达明与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闸劳人仲(2012)办字第某号劳作争议一案,上海市捷听讼师事务所徐娟律师署理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参加了庭审,通过庭审的质证进程,根据国家法令、法规之规定,并结合本案的现实,宣布如下署理定见。
被申请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自主办理和运营事务。深圳某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的股东。
一、张达明自2010年11月15日到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业,作业至2011年8月22日,由张达明发给司理的2011年8月份的周作业报告邮件为证。张达明转正后月收入为4100元,每月250元电话补助,2011年9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免除与张达明劳作联系的决议,故不赞同张达明要求付出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28日的薪酬15753.73元的裁定恳求。
二、报销差旅费用是要在出差前向单位申报,由司理赞同过后方可报销,张达明没有申报过,被申请人也未看到过报销的有关凭据,并不知晓这些费用的用处,故不予认可这些要求报销的费用。
三、张达明要求事务提成应供给其作业成绩的根据,申请人张达明在庭审中出示的一份深圳某有限公司与别人签定的合同复印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被申请人,也无法承认合同的真实性,与本案的提成恳求没有关联性。
证人李红为出具的证明,也未有现实予以佐证其证明的内容的真实性,李红为也未到庭作证,而且李红为与被申请人有一同劳作争议胶葛裁定案子正在审理中,对于此证明被申请人不予采信。申请人出示的公司作业办理细则并非是被申请人单位的,对裁定两边当事人无约束力。 综上所述申请人建议的裁定恳求既没有举出现实根据,也没有法令和法规的根据,为此恳求予以驳回。
署理人:上海市捷听讼师事务所 徐娟
敬重的裁定员:
张达明与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闸劳人仲(2012)办字第某号劳作争议一案,上海市捷听讼师事务所徐娟律师署理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参加了庭审,通过庭审的质证进程,根据国家法令、法规之规定,并结合本案的现实,宣布如下署理定见。
被申请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自主办理和运营事务。深圳某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的股东。
一、张达明自2010年11月15日到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业,作业至2011年8月22日,由张达明发给司理的2011年8月份的周作业报告邮件为证。张达明转正后月收入为4100元,每月250元电话补助,2011年9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免除与张达明劳作联系的决议,故不赞同张达明要求付出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28日的薪酬15753.73元的裁定恳求。
二、报销差旅费用是要在出差前向单位申报,由司理赞同过后方可报销,张达明没有申报过,被申请人也未看到过报销的有关凭据,并不知晓这些费用的用处,故不予认可这些要求报销的费用。
三、张达明要求事务提成应供给其作业成绩的根据,申请人张达明在庭审中出示的一份深圳某有限公司与别人签定的合同复印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被申请人,也无法承认合同的真实性,与本案的提成恳求没有关联性。
证人李红为出具的证明,也未有现实予以佐证其证明的内容的真实性,李红为也未到庭作证,而且李红为与被申请人有一同劳作争议胶葛裁定案子正在审理中,对于此证明被申请人不予采信。申请人出示的公司作业办理细则并非是被申请人单位的,对裁定两边当事人无约束力。 综上所述申请人建议的裁定恳求既没有举出现实根据,也没有法令和法规的根据,为此恳求予以驳回。
署理人:上海市捷听讼师事务所 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