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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的代理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21:59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有关法令规则,山东xx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案被告xxx的托付,指使我担任因原告xx诉其租借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民事诉讼活动。
本代理人以为,原告诉请停止租借合同联系、返还预付金1万元和补偿经济损失9万元没有任何现实和法令根据的,应依法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并判令原告持续实行两边的房子租借合同,承当违约职责,责令原告付出拖欠的房子租金5500元。
一、两边签定的房子租借合同契合法令规则,是依法建立的,应受法令保护的合同,被告已按照约好实践、全面实行了自己的职责,且原告已承受租借物并运用,故两边应持续实行合同,由原告付出拖欠的租金5500元,并按照合同约好承当违约职责。
从根据上看,两边的房子租借合同一起满意了收效的约好条件和法定条件,合同已收效。作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对两边当事人具有法令的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按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职责,不得私行改变或许免除合同。被告已全面、恰当、帮忙地实行了自己的职责,不存在足以影响合同意图完成的根本性违约,也没有违背国家房地产租借办理的有关规则。房子租借合同是连续性合同,在约好或法定的免除条件没有成果时,原被告两边依法依约都应持续实行合同。
代理人注意到,原告对自己恳求停止租借合同以及法庭总结的本案焦点――“两边签定的租借合同是否契合免除条件和形成合同不能实行的原因、职责在谁”所供给根据有三份:一是原告方所持有的两边签定的《房子租借合同》;二是法庭在派出所所提取的被告持有的上面有自己涂抹的《房子租借合同》;三是录音材料。
对原告所持有的合同两边是没有任何贰言的,也能够证明两边对租借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约好。
关于被告在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上有涂抹这一问题,原告的理由是:合同签定后,被告要求更改合同内容,原告没有同意,并以此以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导致合同无法持续实行。原告的这一建议是不合法的,是不能建立的,按照法令规则,两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能够改变合同内容和条款,在合同建立后,当事人一方提出改变合同内容是合法的,要求改变的行为不是私行改变的行为,仅仅两个不同的概念,要求改变不构成违约,只要私行改变才是违约行为,本案中,被告仅是要求改变合同,而没有将自己的要求行为强加给原告,即没有私行违约行为。
关于原告供给的录音材料。该录音材料是一个孤立的根据,其录音模糊不清,不足以证明说话的内容,也不能证明便是录制的被告的声响,特别是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根据能证明录音便是被告的,也没有其他任何佐证相印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问题规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存有疑点的视听材料不能独自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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