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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17:29
根据确保的职责承当方法不同,能够将确保分为一般确保和连带确保。假如是连带职责确保的,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连带确保人是需求承当确保职责的。有的朋友就会疑问,连带职责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时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听讼网小编立刻为您答疑解惑。
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在承当确保职责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我国《担保法》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权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的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职责不具有确保的弥补性,也便是说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在承当确保职责时不具有先诉抗辩权,债款人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权人能够自主挑选由债款人来实行债款仍是由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不管挑选谁,债款人或确保人都无权回绝。
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也称“先诉利益”,指在一般确保中,假如债权人没有先向主债款人进行追诉而直接恳求确保人实行确保债款时,确保人享有的回绝实行的抗辩权。这是一般确保人所专属的抗辩权,根据一般确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发生,由一般确保人直接获得和专门享有的对立债权人之恳求权的一种抗辩权。我国《担保法》于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确保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款规则:“一般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对债权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
关于债权人将主债款人与确保人作为一起被告提申述讼时,人民法院怎么处理?关于这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3条规则:“因确保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确保人和被确保人一起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确保人和被确保人列为一起被告;债权人仅申述确保人的,除确保合同清晰约好确保人承当连带职责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诉被确保人作为一起被告参与诉讼;债权人仅申述被确保人的,可只列被确保人为被告。”此定见并未区别一般确保与连带职责确保。在一般确保中,确保合同之诉与主合同之诉并非必要的一申述讼,人民法院不能强即将一般确保人与债款人列为一起被告。可是,假如债权人便是一起申述债款人与一般确保人,若根据先诉抗辩权而一味不将其列为一申述讼人,无疑会加大债权人的诉讼本钱,无故添加诉累。一般确保人是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将一般确保人列为被告并断定其承当职责与先诉抗辩权并不矛盾,到对债款人的产业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行债款之时,方由一般确保人承当职责。在此之前不会导致一般确保人承当职责,主要是因为一般确保人的先诉抗辩权在起作用。
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则:“一般确保的债权人向债款人和确保人一起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将债款人和确保人列为一起被告参与诉讼。可是,应当在判定书中清晰在对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经过在判定中清晰确保人的先诉抗辩权,既能够确保诉讼功率,又能避免对一般确保人形成危害。笔者以为这样的规则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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