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快递企业如何申报纳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00:19网友发问:
我公司是一家快递企业,既有快递收件、分拣、派送服务,又有自有车辆的交通运输服务。2014年1月~7月,获得收入300万元,其间收派服务收入120万元、交通运输收入180万元;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1万元,其间收派服务5.4万元、交通运输服务15.6万元。公司应怎么申报交税?
律师回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归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3〕106号)并没有呈现快递业的概念。从事务方式看,快递企业的事务首要包含收派服务及交通运输业服务。快递中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依照“收派服务”适用6%的税率,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的税率。一般交税人的收派服务可挑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交纳增值税。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则,试点交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许征收率的出售货品、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或许应税服务的,应当别离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许征收率的出售额,未别离核算出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依据上述规则,你公司1月~7月应纳增值税=(120×6%-5.4) (180×11%-15.6)=6(万元)。假如你公司未将收派服务与交通运输服务别离核算,则1月~7月应纳增值税=300×11%-21=12(万元)。假如你公司对收派服务挑选简易计税方法,则1月~7月应纳增值税=120×3% (180×11%-15.6)=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