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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非婚生子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2019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03:52
非婚生子是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因为各个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其征收规范也不同。那么浙江省非婚生子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是什么?下文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相关常识,欢迎阅览。
依据1月14日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违背本法令规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令、行政法规已有处分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四十一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别离依照计算部分发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许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依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依照前一胎的征收规范加倍征收;
(三)契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同意生育的,依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处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处理结婚登记的,依照零点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依照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依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爱人的一方与别人非婚生育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规范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分、卫生和计划生育部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则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依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规范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许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还应当依照其超越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分作出书面征收决议;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分也能够托付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议。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未在规则的期限内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交纳的,由作出征收决议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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