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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的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5:21

案子现实:
周某与某公司签定期限自2005年7月至2010年7月18日的《劳作合同》(附件《应届毕业生聘任协议书》、《职工劳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两边薪酬约定为1000元,该公司为周某处理了北京市户口。周某于2006年6月30日提交书面辞去职务信,部分经理赞同其辞去职务恳求并在辞去职务书上签字,周某但未保存公司收到了该辞去职务信的根据。2006年7月1日,周某未再到公司上班。
2007年7月底,周某托付周霞律师署理其与该公司的劳作争方案,要求该公司为其处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联系的转出手续。因周某向公司提交辞去职务信,但未保存任何已交辞去职务信的根据,不能证明其已实行了书面告诉的责任。周某提起劳作裁定后,在两边根据交流过程中,该公司提交了周某的辞去职务信,周律师当即决议撤回本诉。
2007年9月,某公司诉至裁定委,出具招录被诉人费用开销凭据、《劳作合同书》,要求周某付出违约金近十万元。针对某公司的申述,2007年9月27日,周某反诉至裁定委,并恳求兼并审理。周某反诉称,2006年6月30日,其以书面告诉某公司免除劳作合同,并作业至2006年7月31日,两边劳作联系应于2006年7月30日免除。但某公司一向末要求我付出违约金,该项申述恳求已过时效。根据《北京市劳作合同规则》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方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二)》,某公司应为其处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联系的转出手续。故反诉要求公司付出06年7月薪酬1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50元;处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联系的转出手续;驳回某公司要求付出违约金的恳求。
针对周某的反诉,某公司辩称:公司考勤记载,周某2006年7月1日脱离公司,未实行提早30天告诉责任,一起公司也不存在拖欠薪酬的问题。根据《北京市劳作合同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则,周某在末承当违约责任之前仍与我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劳作联系,我公司与周某的劳作联系尚末免除。因劳作联系末免除,我公司保存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并无不当。
案子焦点:
一、劳作合同是否免除
周某建议:2006年6月30日,其以书面告诉某公司免除劳作合同,且部分主管已签字赞同周某辞去职务,并建议作业至2006年7月31日,两边劳作联系应于2006年7月30日免除。
某公司建议:我公司与周某的劳作联系尚末免除,根据《北京市劳作合同规则》第34条第2款规则,周某在末承当违约责任之前仍与我公司存在劳作联系。故公司保存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有联系并无不当。
裁定委判决:根据《劳作法》31条《北京劳作合同规则》第34条,周某于2006年6月30日向某公司提交《辞去职务书》,部分经理在辞去职务书上签字表示赞同,两边劳作联系即免除。本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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