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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11:15
依据资料有哪些
全部经查验现实,由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搜集到的,在诉讼中被提出用以证明案子实在请况的现实资料,是依据资料。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依据资料时,应向法庭阐明该依据资料的来历、品种及欲证明之现实。
2.依据资料为依据的,一般应供给原物。关于不宜直接提取的依据,或许易损坏、消失、蜕变、易燃、易爆物品等,能够供给该依据的相片、录像,或对该依据的查看笔录等。
3.依据资料为书证的,应当供给原件。供给原件确有困难的,能够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依据资料为查看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供给原件。
5.依据资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编排、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6.依据资料为证人证言的,供给该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有必要具有作证资历。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因生理或精力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毅力的人,但有依据标明间歇性精力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现实发作其时其精力状态正常的在外;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一起充任本案的证人;本案的代理人,不能一起充任本案的证人;法令规则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7.依据资料有运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供给该依据资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依据资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组织进行。
8.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依据资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请求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允许,能够恰当延伸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伸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依据资料仍有困难的,能够再次提出延期请求,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议。
9.下列现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现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依据法令规则或许已知现实和日常生活经验规律,能推定出的另一现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作法令效力的裁判所承认的现实;
(5)已为裁定组织的收效判决所承认的现实;
(6)已为有用公证文书所证明的现实。
前款(1)、(2)、(5)、(6 )项,当事人相反依据足以推翻在外。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则:“通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令行为、法令现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确定现实的依据。但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在外。”也就是说,假如争议的法令行为、法令现实和文书是通过公证机关依照《公证法》规则的程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能够革除证明该法令行为、法令现实和文书实在合法的举证责任,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依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不然人民法院不得抛开公证证明,另以其他依据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依据。
10.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许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或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归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依据资料,并已供给调取依据资料的书面请求和有关头绪的,由人民法院决议是否查询搜集。
11.民事及行政诉讼中,在依据资料或许灭失或许今后难以获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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