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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夫妻的保单应该如何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14:00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两者同一,均为夫妻一方,离婚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持续实行;即便获益人为另一方,投保人也能够告诉保险公司进行改变。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发生退保和保险合同持续实行两种不同的成果。
假如夫妻两边在离婚前或许离婚诉讼中,两边达成协议并由投保人作了退保处理,那?退保取得保险费或许现金价值,按夫妻共同产业切割处理即可。当然,由于存在不确定的保险金,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挑选这种处理方式的一般会比较少,特别是在现已交足保险费的前提下。
一般投保人会挑选持续实行保险合同,如此以来,离婚之后投保人一方就会取得保险合同的利益,而另一方则有权要求取得相应的折价。依据上文的剖析,实行过程中的保险合同,其价值的衡量标准为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的切割处理中有非常重要的含义,此刻的现金价值并不仅仅是保险合同所具有利益的价值表现,更是 因离婚联系中处理保险合同而发生的债款的衡量标准。取得保险合同利益的一方,付出相应现金价值的一半数额给另一方,这意味着两边以保险合同为标的的产业切割的结束。现金价值虽然是保险合同在退保或解除合同时才干完成的利益,可是并不意味着给付现金价值折价的一方一定要实行退保或解除合同的行为。由于,两边因离婚发生的债款现已伴随着折价款的付出实行结束,保险合同的持续实行与否现已与另一方毫无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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