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是什么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01:15
交通事端确定书性质争议不断,其本源莫过于立法上对其性质的含糊界定,对其主管的行政性以及实践中救助径的缺少、司法实践对事端确定书的遍及采信,令人对其公正性不由深持置疑。以下疑问立法、实践及其理论均未妥善解决。
交通事端确定书性质
1.确定书是行政行为依据,抑或民事诉讼依据?首度清晰界定交通事端确定书为“依据”的是《道交法》。
其第七十三条前一句曰:“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从文义上看,确定书是“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而办理交通安全、处理交通事端是公安交通部门的法定职责(《道交法》第五条),确定书是对损害路途交通安全行为的确定,是纯行政职权的行为。
因而,确定书是处理交通事端的行政依据,而非交通事端损害赔偿胶葛的民事诉讼依据。这不仅能够从《道交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则得到验证(其规则对交通事端损害赔偿的争议调停或处理不是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而且交通事端的处理与交通事端损害赔偿胶葛的处理分属公安与法院主管,适用的程序各异。因而,交通事端确定书作为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在处理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的行政法上的依据,比作为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依据更为稳当;但《道交法》并未清晰确定书的行政依据特点。立法界定不清是导致确定书性质之争的根本原因。
2.依据的客观性与确定书内容的片面性之间对立。
《道交法》第七十三条后一句规则:“交通事端确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并送达当事人。”据此,确定书的内容包含对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如气候、事端时刻、地址、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等客观记载,也包含对交通事端的成因判别以及当事人的职责确定。若视其为书证,应在交通事端发作之前现已客观存在,且对事端发作之前的状况有客观的记载,并以此记载证明相关现实;但确定书是在交通事端发之后才制造出来,且记载的后两项内容明显归于片面判别,表现着事端处理者的推理逻辑和法令适用的思想内容。
从书证视点解说确定书,其必定存在着客观与片面的对立:作为依据有必要具有客观性,其客观性表现为依据的内容是事前客观存在的,而且没有参杂依据收集者的片面判别;而确定书正好是依据收集者过后对事端状况的记载和片面的判别的综合体。所以主客观并存于同一依据之上的对立难以解决。这是立法上将其界定为“依据”的硬伤,令人费解。但其将确定书视作鉴定结论则能够避开这一对立,能否建立?这一假定上文已论及,因其差异较大明显难以建立。
交通事端确定书性质
1.确定书是行政行为依据,抑或民事诉讼依据?首度清晰界定交通事端确定书为“依据”的是《道交法》。
其第七十三条前一句曰:“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从文义上看,确定书是“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而办理交通安全、处理交通事端是公安交通部门的法定职责(《道交法》第五条),确定书是对损害路途交通安全行为的确定,是纯行政职权的行为。
因而,确定书是处理交通事端的行政依据,而非交通事端损害赔偿胶葛的民事诉讼依据。这不仅能够从《道交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则得到验证(其规则对交通事端损害赔偿的争议调停或处理不是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而且交通事端的处理与交通事端损害赔偿胶葛的处理分属公安与法院主管,适用的程序各异。因而,交通事端确定书作为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在处理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的行政法上的依据,比作为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依据更为稳当;但《道交法》并未清晰确定书的行政依据特点。立法界定不清是导致确定书性质之争的根本原因。
2.依据的客观性与确定书内容的片面性之间对立。
《道交法》第七十三条后一句规则:“交通事端确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并送达当事人。”据此,确定书的内容包含对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如气候、事端时刻、地址、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等客观记载,也包含对交通事端的成因判别以及当事人的职责确定。若视其为书证,应在交通事端发作之前现已客观存在,且对事端发作之前的状况有客观的记载,并以此记载证明相关现实;但确定书是在交通事端发之后才制造出来,且记载的后两项内容明显归于片面判别,表现着事端处理者的推理逻辑和法令适用的思想内容。
从书证视点解说确定书,其必定存在着客观与片面的对立:作为依据有必要具有客观性,其客观性表现为依据的内容是事前客观存在的,而且没有参杂依据收集者的片面判别;而确定书正好是依据收集者过后对事端状况的记载和片面的判别的综合体。所以主客观并存于同一依据之上的对立难以解决。这是立法上将其界定为“依据”的硬伤,令人费解。但其将确定书视作鉴定结论则能够避开这一对立,能否建立?这一假定上文已论及,因其差异较大明显难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