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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06:12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含出售货品所得、供给劳务所得、转让产业所得、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承受捐献所得和其他所得。
「释义」本条是关于应当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的规模的规则。
本条是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的“所得”进行的详细细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则:“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组织、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组织、场所获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我国境外但与其所设组织、场所有实践联络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建立组织、场所的,或许虽建立组织、场所但获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组织、场所没有实践联络的,应当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则,清晰了居民企业的境内和境外所得、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以及与其所设组织场所有实践联络的境外所得,都应当交纳企业所得税。可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条规则没有清晰“所得”的规模究竟包含什么?这便是本条规则需求处理的问题。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则,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包含:“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组织、场所,从事出产、运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我国境内、境外与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建立的组织、场所有实践联络的赢利(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本条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则,进一步修正完善了上述规则。
依据本条的规则,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的应当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首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所得:
1.出售货品所得,是指企业出售产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获得的所得。
2.供给劳务所得,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补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借、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生意、文明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训练、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行、文娱、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获得的所得。
3.转让产业所得,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财物、生物财物、无形财物、股权、债务等产业获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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