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合作方式税务处理一致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17:01营业税是房地产协作开发企业触及的首要税种之一。因签定的协作开发合同或协议不同,营业税的交税依据也有所不同。企业假如不能精确区分,就会面对较大的交税危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告诉》(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则,房地产协作开发首要有两种协作方法。
榜首,朴实的“以物易物”,即两边以各自具有的土地运用权和房子一切权相互交流。详细的交流方法有以下两种。
1.土地运用权和房子一切权相互交流。依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规则,土地运用权和房子一切权相互交流,两边都获得了部分房子的一切权。
在这一协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运用权为价值,交换部分房子的一切权,发生了转让土地运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子的一切权为价值,交换部分土地的运用权,发生了出售不动产的行为。
因而,协作建房的两边都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运用权”子目交税,乙方应按“出售不动产”税目交税。
由于两边没有进行钱银结算,应当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则,别离核定两边的营业额。假如协作建房的两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子出售出去,则又发生了出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出售收入再按“出售不动产” 税目征收营业税。
2.以租借土地运用权为价值交换房子一切权。甲方将土地运用权租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出资在该土地上缔造建筑物并运用,租借期满后,乙方将土地运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偿还甲方。在这一运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价值换得若干年的土地运用权,甲方是以租借土地运用权为价值交换建筑物。
甲方发生了租借土地运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借业”征收营业税;乙方发生了出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出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两边别离交税时,其营业额也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则核定。
第二,甲方以土地运用权、乙方以钱银资金合股,建立合营企业,协作建房。对此种方法的协作建房,则要视详细情况确认怎么交税。
1.房子建成后假如两边采纳危险共担、赢利同享的分配方法。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出资入股,参加承受出资方的赢利分配、一起承当出资危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则,对甲方向合营企业供给的土地运用权,视为出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出售房子获得的收入按出售不动产交税,对两边分得的赢利不征营业税。
2.房子建成后甲方采纳按出售收入的必定份额提成的方法参加分配,或提取固定赢利。
上述方法因甲方和乙方不归于共担危险、同享赢利的行为,不属财税[2002]191号文件所称的“出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归于甲方将土地运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因而,对甲方获得的固定赢利或从出售收入按份额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交税;对合营企业则按悉数房子的出售收入,依“出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3.房子建成后两边按必定份额分配房子。
此种运营行为也未构成财税[2002]191号文件所称的“以无形资产出资入股,一起承当危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而,首要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交税,其营业额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则核定。因而,对合营企业的房子在分配给甲方、乙方后,假如各自出售,则再按“出售不动产”交税。
综上剖析,不同的协作方法下,转让土地触及的交税规则各不相同,交税人有必要界定明晰,精确掌握。
别的,企业需求留意的是,怎样才算符合规则的“协作建房”?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精力,甲方供给土地运用权,乙方供给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协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归于协作建房,不适用于国税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则。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土地运用权没有搬运,其实质是甲方筹资建房,乙方以钱银资金购买房地产。所以,关键是要看土地运用权有没有实践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