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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买卖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14:16

事例:包某寓居的房子被拆迁后,他同某房地产开发商签定了《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约好:包某购买一套一居室回迁房。包某托付某房子中介机构,与钱某签定房子买卖合同。此刻,该回迁房仍处于建造施工阶段,包某没有获得该房的所有权。 
后来,在钱某处理完房子过户挂号手续后,包某以自己卖房其时并未获得房子所有权,属无权处置行为为由,要求法院确定该房子买卖合同无效。此刻,房价已上涨了不少。 
剖析:“无权处置行为”是指无权处置人以自己名义,对别人的权力标的(如房子)进行处置的行为,假如过后经权力人追认,则该处置行为有用;假如过后权力人回绝追认,则该处置行为自始无效。 
就本案而言,包某尽管其时还未获得该回迁房子的所有权,但由于有《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协议书》,而且两边在合同中约好包某在获得产权后,帮忙钱某处理房子过户挂号,因而这个房子买卖合同实践是附收效条件的合同(条件便是包某获得房子产权),当条件建立时,该合同就应当收效。现在此条件现已建立,钱某也已处理了房子过户挂号手续,包某再以自己其时未获得房子所有权、无权处置为由,要求确定所签合同无效,理由缺乏。因而,法院对包某的要求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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