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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拍照算侵犯肖像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01:20
像查酒驾的时分一些执法人员都会对现场当事人进行拍照,在执法人员要求拍照的时分,许多当事人觉得这种做法不妥,侵略到了自己的肖像权,所以就会以这个理由回绝。那么,执法人员拍照算侵略肖像权吗?听听听讼网小编的说法。
执法人员拍照算侵略肖像权吗?不算。
从严厉意义上来说,在拍照活动中,只需有下列景象之一,即可被视为损害他人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状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赞同运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赞同而运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妥运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则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妥运用”而规则的。这种不妥运用区分为:“以盈余为意图”和“非以盈余为意图”的不合法运用。咱们不能以为只需不以盈余为意图,或许虽经肖像权人赞同,就能够非盈余地恣意运用公民的肖像,这种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则:“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自己赞同,不得以盈余为意图运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约束在:“以盈余为意图,未经公民赞同运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修橱窗等”规模。第120条规则:“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遭到损伤的,有权要求中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在未经自己赞同,非以盈余为意图的运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要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肖像权与姓名权相同,具有专有权,关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运用和处置,只能归公民自己一切,未经自己赞同,他人不得享有。侵略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余为意图运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而,不管出于何种意图,将公民肖像予以仿制、传达、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赞同,不然就构成对肖像权的损害。
二、私行制造他人肖像(包含具有他人相片)。未经自己赞同,私行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相片)的行为。关于拍照人来说,便是偷拍他人的相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品格”外在体现,只要自己有权决议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造(拍照)的肖像著作,是为了揭露宣布,还是以私藏为意图,并不影响损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便是说:虽不加揭露的运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相片保存等。
三、歹意凌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歹意的以凌辱、美化、玷污、毁损等的办法,损害他人的肖像或损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含涂抹、曲解、燃烧、拉扯或倒挂他人相片,这样的行为不只构成对肖像权的损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损害。
侵略肖像权内容包含许多,假如你遇到了他人侵略自己肖像权的状况能够在线问询听讼网律师维权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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