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榕是否出台优惠政策高新企业免征所得税两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22:13记者日前得悉,福州市国税局出台新规扶持高新技能企业发展,契合条件的高新企业可享用从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期满后还可享用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依据福州市国税局《撤销和下放企业所得税批阅项目的告诉》:对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国家级高新技能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能企业,交税人只需在交税申报前将有关部门确定的高新技能企业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及高新技能产品或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就可享用从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期满后还可享用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并撤销对其税前补偿亏本审阅办理,改由交税人在交税申报时自行核算并补偿以前年度契合条件的亏本;撤销技能开发费的加计扣除50%批阅,改由交税人依据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等审阅批阅项目。
一起,福州市国税局还进一步调整并下放了批阅权限:
一、对政策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批阅;政策性减免税款在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市国税局批阅;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县级国家税务局批阅。
二、财产丢失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阅;丢失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县级国家税务局审阅。三、金融企业呆账丢失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阅;丢失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县级国家税务局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