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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01:37
劳作合同是保证劳作者和用人单位权益的协议,也是为了标准两边的行为而必需要拟定的合同,一旦劳作合同签定之后,就应该要遵从合同的内容。那么,什么状况下能够从头缔结劳作合同?听一听听讼网小编给出的具体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规则,以下景象能够从头签定劳作者合同: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改变称号、法定代表人、首要负责人或许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作合同的实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作兼并或许分立等状况,原劳作合同持续有用,劳作合同由继承其权力和责任的用人单位持续实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能够改变劳作合同约好的内容。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选用书面形式。
在什么状况下劳作合同能够停止
根据我国劳作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则,劳作合同期满或许当事人约好的劳作合同停止条件呈现,劳作合同即行停止。这种停止归于天然停止。假如在劳作合同实行期间,劳作合同一方当事人消亡,如劳作者一方逝世或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劳作合同联系即行停止。别的,假如劳作争议裁定机关判定或人民法院判定停止劳作合同,由劳作合同承认的联系也告停止。这两种停止能够称为劳作合同的非天然停止。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缔结劳作合一起,在约好停止条件时要注意的一点是,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一起将不能免除劳作合同的规则(如劳作法第二十九条规则的内容:即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1、患职业病或许因工挂彩并被承认损失或许部分损失劳作能力的;2、患病或许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内;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约好为劳作合同停止条件,这是不正确的。
劳作法第二十三条规则的劳作合同停止条件是一般性规则,在法令效力上归于特别规则,而劳作法第二十九条规则内容归于特别规则。所以,在劳作合同停止条件中不能将这些特别规则约好进去。一起,即便上述特别规则的内容没有约好为劳作合同停止条件,但假如这些条件呈现时,也要考虑到是否满意特别规则。即当劳作合同停止条件呈现时,假如劳作者在医疗期或许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停止劳作合同,只有当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才干停止劳作合同。
小编提醒您,缔结劳作合同您能够拿起法令武器来保卫自己的正当权力。更多相关常识您能够咨询听讼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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