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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农罪的立案及处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16:14
立案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第23条规则:
出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出售明知是假的或许失掉运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许出产者、出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假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出产遭受丢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出产遭受较大丢失的景象。
处分规范
依其情节别离承当以下刑事责任:
1、出产假农药和假兽药、假化肥,出售明知是假的或许失掉运用效能农药以及兽药、化肥、种子,或许出产者及其出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假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与种子,使出产遭受较大丢失,处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而且处或许单处出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出产、出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出产遭受较大丢失”,主要以二万元为起点。
2、使出产遭受重大丢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出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
重大丢失,主要以十万元为起点。
3、使出产遭受特别重大丢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出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特别重大丢失,主要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4、出产假农药和假兽药、假化肥,出售明知是假的或许失掉运用效能农药以及兽药、化肥、种子,或许出产者及其出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假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与种子,未给出产形成严重丢失,不构本钱罪,可是出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照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科罪处分。
5、出产、运营假、劣种子不构成违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中止出产、运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撤消种子出产许可证、种子运营许可证或许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构成此罪,又以暴力、要挟办法抵抗查办,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出产、出售伪劣商品违法的,从重处分。
8、依据《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栽培资料或许繁衍资料,包含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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