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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00:36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子拆迁办理,保证城市建造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造需求拆迁房子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建造单位或许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撤除房子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含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子及其附属物的办理人)和运用人。
第四条 房子拆迁有必要契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有必要按照本办法规则,并按先安顿后拆迁的准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顿。被拆迁人有必要遵守城市规划建造需求,在规则搬家期限内完结搬家,不得托故延迟。
第六条 南宁市城市房子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子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子拆迁作业。其主要责任是:
(一)贯彻执行房子拆迁办理的法令、法规、方针和有关规则;
(二)担任对房子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审阅房子拆迁计划和拆迁计划、核发《房子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子拆迁布告;
(三)担任对房子拆迁活动的监督、查看和辅导等作业,对违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分;
(四)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补偿金额、安顿用屋面积和安顿地址、搬家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等方面的争议进行判决;
(五)对房子拆迁作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查核;
(六)安排施行人民政府作出的期限拆迁决议和强制拆迁决议。
南宁市城市房子拆迁办公室担任本市城市房子拆迁办理日常作业。
规划、土地、城建、房产、公安、工商、教育等行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责任分工,合作市房子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子拆迁安顿作业,保证城市房子拆迁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对房子拆迁作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许个人给予奖赏。
第二章 拆迁办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许个人需求拆迁房子,应向市房子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建造的计划同意书;
(二)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三)旧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意书;
(四)土地运用意见书;
(五)房子拆迁计划和拆迁安顿计划。
经审阅同意并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施行房子拆迁不得逾越经同意的拆迁规模和规则的拆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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