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管辖权移送要多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02:43
统辖权所触及到的方面是十分广的,其中就触及到了离婚方面的了,当然一些特别情况下统辖权是可能会移交的,那么移交统辖的适用应当具有哪些条件?离婚统辖权移交要多久?听讼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常识,供您参阅,期望下文中的常识能够协助到您。
移交统辖
移交统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统辖权,按照法律规则将案子移交给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交统辖就其本质而言,是对案子的移交,而不是对案子统辖权的移交。它是对统辖发作过错所选用的一种纠正办法。移交统辖一般发作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扫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则:“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本法院统辖的,应当移交给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移交统辖的适用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现已受理案子。若没有受理的案子,经检查不归本法院统辖的,不存在移交统辖问题,应奉告当事人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
(二)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统辖权。依法享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而无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子。
(三)承受移交案子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统辖权。这是对移交案子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交,只能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移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对统辖权有贰言的,应当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贰言,应当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统辖贰言,并应诉辩论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统辖权,但违背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规则的在外。”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能够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移交统辖的上诉时刻是10天。
听讼小编提醒您,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以为受移交的案子按照规则不属于本院统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不得再自行移交。如果您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当地或者是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常识想要了解,小编建议您无妨登陆咱们听讼网的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他们将针对您的问题为您做出具体回答。
移交统辖
移交统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统辖权,按照法律规则将案子移交给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交统辖就其本质而言,是对案子的移交,而不是对案子统辖权的移交。它是对统辖发作过错所选用的一种纠正办法。移交统辖一般发作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扫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则:“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本法院统辖的,应当移交给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移交统辖的适用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现已受理案子。若没有受理的案子,经检查不归本法院统辖的,不存在移交统辖问题,应奉告当事人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
(二)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统辖权。依法享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而无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子。
(三)承受移交案子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统辖权。这是对移交案子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交,只能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移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当事人对统辖权有贰言的,应当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贰言,应当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统辖贰言,并应诉辩论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统辖权,但违背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规则的在外。”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能够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移交统辖的上诉时刻是10天。
听讼小编提醒您,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以为受移交的案子按照规则不属于本院统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不得再自行移交。如果您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当地或者是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常识想要了解,小编建议您无妨登陆咱们听讼网的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他们将针对您的问题为您做出具体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