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避险过当的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10:02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则:“急迫避险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不该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在刑法理论上,把急迫避险超越必要极限而形成不该有的损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认其罪行方式的基础上,以其所冒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科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行方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错,便是应当预见到急迫避险所损害的权益大于或相当于其所保全的权益形成不该有的损害。当然,在少量或单个情况下,或许由直接成心或过于自信的过错构成避险过当。因为避险过当在片面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意图,在客观上发生在急迫的情况下,因而,关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