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18:57
本文结合事例为您回答紧迫避险行为的补偿职责,以及在什么情况下行为构成紧迫避险的?人为原因引起的紧迫避险形成的危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当补偿职责。具体内容请阅览下文。。
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车司机孙某驾驭公共汽车在正常拐弯时,忽然发现前面不远处李某驾驭一辆出租车违章迎面驶来,眼看一场沉重的事故就要发作,孙某见状眼疾手快,匆促滚动方向盘,往右一拐,驶入人行道,事故是避免了,却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某撞伤。郭某通过医院医治,花去医疗费3万元。过后,郭某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补偿医疗费以及其他各项丢失合计5万元。公交公司则以为,危害是由李某违章驾驭一手形成的,职责在于李某。而李某则称,自己仅仅违反了交通法规,应由交通法规。《治安管理处分法令》来处理,对郭某的丢失不负职责。三方争执不下,郭某诉至法院。
网友发问
1.什么是紧迫避险?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迫避险?
2.本案的职责应怎么承当?
律师回答
1.所谓紧迫避险,是指为了保证公共利益、自己和别人的合法权益,在紧迫风险、无可奈何的情况下而施行的以危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维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构成紧迫避险。孙某驾车驶入人行道是在情况紧迫、立刻就要发作事故的形式下,无可奈何而施行的,并且以撞伤郭某的较小危害来避免了一同两车相撞、车毁人亡的严重交通事故。因而,孙某的行为契合紧迫避险的构成要件。
2.本案的职责应由出租车司机李某一人来承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则,人为原因引起的紧迫避险形成的危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当补偿职责。本案李某是引起险情的人,当然应由李某来承当郭某的全部丢失补偿职责。
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车司机孙某驾驭公共汽车在正常拐弯时,忽然发现前面不远处李某驾驭一辆出租车违章迎面驶来,眼看一场沉重的事故就要发作,孙某见状眼疾手快,匆促滚动方向盘,往右一拐,驶入人行道,事故是避免了,却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某撞伤。郭某通过医院医治,花去医疗费3万元。过后,郭某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补偿医疗费以及其他各项丢失合计5万元。公交公司则以为,危害是由李某违章驾驭一手形成的,职责在于李某。而李某则称,自己仅仅违反了交通法规,应由交通法规。《治安管理处分法令》来处理,对郭某的丢失不负职责。三方争执不下,郭某诉至法院。
网友发问
1.什么是紧迫避险?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迫避险?
2.本案的职责应怎么承当?
律师回答
1.所谓紧迫避险,是指为了保证公共利益、自己和别人的合法权益,在紧迫风险、无可奈何的情况下而施行的以危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维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构成紧迫避险。孙某驾车驶入人行道是在情况紧迫、立刻就要发作事故的形式下,无可奈何而施行的,并且以撞伤郭某的较小危害来避免了一同两车相撞、车毁人亡的严重交通事故。因而,孙某的行为契合紧迫避险的构成要件。
2.本案的职责应由出租车司机李某一人来承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则,人为原因引起的紧迫避险形成的危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当补偿职责。本案李某是引起险情的人,当然应由李某来承当郭某的全部丢失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