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子眼是否侵犯隐私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6 22:47
【案情简介】:某铁路小区,东侧围墙与西侧住宅楼之间的甬道相对较清静,小区物业公司装置了电子眼施行24小时监控,2010年6月12日晚,薛某与女友张某在围墙下拥抱、亲吻,被电子眼摄录。该监控设备存储周期为10天,按摄录时刻存入新的,挤掉旧的,物业人员每天要阅读、查看行将被自动删去的视频信息,如有异常情况须保存并陈述。6月21日几名保安员在查看视频时发现此段视频,正在谈论时恰被前去就事的薛某看见,张当即要求删去视频,被两名了解的保安员揶揄、嘲笑,随后该段视频被自动删去。薛某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以为自己的隐私权被损害,甬道处无需装置电子眼,要求判令被告撤除电子眼、赔礼抱歉并补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审理成果】:法院经审理以为:小区甬道属公共场所,装置电子眼不违背有关规定,并已向有关部门存案,为了确保小区安全,维护整体业主的利益,装置电子眼也是必要的;薛某与女友在公共场合拥吻,他们应当意识到彻底有或许被路人看见或被电子眼摄录,阐明他们并未将此视为严厉的隐私;薛某与了解的保安平常也曾互恶作剧,此次被揶揄、嘲笑也属一般打趣领域;该段视频未被保存,更没有被不妥使用,因而本案并不能发生人格权维护的法令结果,薛某的诉求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不能取得支撑。小区物业公司在监控视频的办理上需求改善、加强,不然有或许发生严重问题。经法院向薛某宣讲有关法令规定,招集两边当事人进行调停,物业公司司理当面向薛某抱歉并许诺加强对电子眼监控作业的办理,薛某自动提出撤诉恳求,经法院赞同,此案圆满解决。【分析】:本案案情简略,影响不大,但触及当时热点话题,即隐私和隐私权维护问题,近来社会上呈现两种极点现象,一是隐私权乱用,不分时刻、地址、场合建议隐私权,动辄提起诉讼,谓之隐私权被损害;二是公共权力乱用,谓之公共场合无隐私。其实隐私和隐私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隐私是指个别不肯或不方便被别人知道的私家信息,是否成为隐私,彻底取决于个别的个人毅力,并须经过其言、行给出清晰的意思表明;隐私权则是指个别享有的私家日子安定与私家信息隐秘依法遭到维护,不被别人不合法侵扰、知悉、搜集、使用和揭露的一种人格权。隐私能否成为隐私权被法令所维护,取决于社会政治、经济、文明、科学技术的前进程度和干流价值观念以及日子风俗等多种要素,一起要特别注意个人的意思表明,本案中薛某和女友已然勇于在公共场合密切,阐明他们不怕被人看到,并没有把这种行为视为隐私。本案中小区物业公司在公共场合装置电子眼,其意图是维护小区治安,维护大众的利益,并履行了有关装置程序,即不违背规定也是有必要的。在公共场合,个人必定是一个社会人,个人有自己的隐私权,其别人则有着享用安全公共环境的权力,只需个人参加社会活动,其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其隐私权就必定要向公共利益退让,况且个人对自己隐私的认知也是随时刻、环境的不同而改变的,与恋人密切时会厌烦电子眼,与朋友们聊地利则无所谓,夜黑风高下夜班回家时则期望多有几个电子眼,因而在公共场合装置电子眼并不意味着对个人隐私权的无视,而是个人隐私权向公共利益的退让,这是必要的,不然整个社会就无法正常工作。作者: 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