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汤炳兴诉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违法扣车申请行政赔偿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01:08

原告:汤炳兴,男,1950年1月21日出世,汉族,农人,住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地点地址: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法定代表人:李鸣,大队长。汤炳兴一切的闽F00931号农用车于1997年5月31日在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发作交通事故后,因为汤炳兴未按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的要求预付抢救费,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于当天扣押了闽F00931号农用车,但未制造送达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1997年11月5日交通事故补偿调停完结后,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仍持续扣押闽F00931号农用车至1999年4月19日才偿还,并向汤炳兴收取了扣押期间的停车费500元。汤炳兴不服被告的扣车行为,向新罗区人民法院申述,要求承认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的扣车行为违法。1999年10月22日法院审理后判定: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于1997年5月31日作出的扣押汤炳兴的闽F00931号农用车的行为违法。之后,汤炳兴向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提出补偿丢失恳求,因为两边对补偿数额不合较大,无法达成协议。为此,汤炳兴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补偿诉讼。原告汤炳兴诉称,被告以原告发作交通事故不预付抢救治疗费为由,于1997年5月31日扣押了原告的闽F00931号农用车。被告在扣押该农用车时没有制造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在交通事故损害补偿达成协议后,被告仍持续扣押该车,至1999年4月19日才偿还被扣押车辆,但车已成废铁。被告的扣车行为现已法院承认违法,原告恳求被告补偿车辆作废丢失24,000元,并返还车辆扣押期间的停车费500元。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辩称,被告对原告的闽F00931号农用车进行扣押的行为现已法院承认违法,依据国家补偿法的有关规则,愿意在法律规则范围内补偿原告丢失。「审判」诉讼中,新罗区人民法院托付龙岩市新罗区价格事务所对闽F00931号农用车进行判定,判定承认该车无修正价值已作废,残值为500元,定论为:闽F00931号农用车丢失价值为4450元。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资产进行扣押,受害人有获得补偿的权力。被告对原告的闽F00931号农用车违法扣押,使原告的合法财产遭到损害,原告要求补偿的建议合法,应予支撑。因为国家补偿按直接丢失补偿的准则,对原告要求补偿其因车被扣押所形成的误工丢失的恳求,因其举证不能,且该丢失不属直接丢失,故对原告的该项恳求本院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榜首、二项,第六十八条榜首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二、三、四项之规则,该院于2000年4月11日作出如下判定:一、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应补偿原告汤炳兴闽F00931号农用车被违法扣押形成的丢失4,450元。二、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应返还原告汤炳兴闽F00931号农用车被违法扣押期间的停车费500元。上述二项算计4,950元,被告应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汤炳兴。三、驳回原告汤炳兴要求被告补偿因车被扣押期间的误工丢失的诉讼恳求。本案判定费200元,由被告担负。一审宣判后,汤炳兴不服,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该车以30000元作为重置价,以15%的成新率进行评价显着偏低;(2)因为被上诉人的违法扣车,形成上诉人的误工,属直接丢失,应按100元/天进行补偿,故要求撤销原判,从头判定,要求被上诉人补偿因被扣车形成误工的丢失99000元。被上诉人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未提交书面辩论,但在庭审中表示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定。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按照法律规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资产进行扣押,受害人有获得补偿的权力。本案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闽F00931号农用车违法扣押,使上诉人的合法财产遭到损害,上诉人要求补偿的建议合法,应予支撑。但上诉人以评价的价值偏低为由要求从头判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用。因此本案的闽F00931号农用车丢失价值应以(2000)龙新价事字第19号判定为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补偿其因车被扣押所形成的误工丢失99000元的恳求,因为该丢失不属于直接丢失,按照国家补偿法规则,不予补偿,且上诉人该项建议依据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撑。原审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则,该院于2000年7月13日作出判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