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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条【工伤保险费征缴】(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23:27

工伤稳妥法令解说:第三条【工伤稳妥费征缴】
第三条 工伤稳妥费的征缴依照《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法令》关于根本养老稳妥费、根本医疗稳妥费、赋闲稳妥费的征缴规则履行。
【解说】本条是关于工伤稳妥费征缴的规则。
关于社会稳妥费的征缴,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施行了《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法令》,对根本养老稳妥、根本医疗稳妥、赋闲稳妥三项险种的稳妥费的征缴,作了专门而具体的规则。一起,该法令还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议《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法令》是否适用于工伤稳妥费和生育稳妥费的征缴。依据这一规则,对工伤稳妥费的征缴,实际上处于各地自行其是的状况。
为了改变这种局势,树立一致的工伤稳妥制度,本条一致了工伤稳妥费的征缴作业,明确规则各地依照《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法令》关于根本养老稳妥费、根本医疗稳妥费、赋闲稳妥费的征缴规则进行工伤稳妥费的征缴作业,不再由各地自行决议。这样,工伤稳妥费的征缴就得彻底依照《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法令》的规则程序,由法定的部分及时足额地进行征缴。需阐明的是,依据《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法令》的规则,对这几项社会稳妥费的征收组织,在各地是由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的。现在,全国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由税务机关担任征收,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由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担任征收。但不管由哪家征收,征收的程序都得履行《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法令》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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