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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对于审判人员回避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06:24
民事诉讼关于审判人员逃避是怎么规则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自行逃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许书面方法请求他们逃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联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对案子公平审理的。
审判人员承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许违反规则会晤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逃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则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则,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逃避请求,应当阐明理由,在案子开端审理时提出;逃避事由在案子开端审理后知道的,也能够在法庭争辩完结前提出。
被请求逃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逃避的决议前,应当暂停参加本案的作业,但案子需求采纳紧急措施的在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逃避,由审判委员会决议;审判人员的逃避,由院长决议;其他人员的逃避,由审判长决议。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逃避请求,应当在请求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许书面形式作出决议。请求人对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决议时请求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请求逃避的人员,不中止参加本案的作业。人民法院对复议请求,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议,并告诉复议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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