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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擅自突出标注商品商标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17:40
【案情】
原告:四川省某酿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酿酒公司)
被告:成都某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公司)
原告某酿酒公司诉称,作为酒类商标“某酿酒”及“ ”的持有人,某酿酒公司发现,某公司未经答应,私行在坐落成都市武侯区的“真藏某酿酒”形象店的店招上运用上述商标,严峻损害了某酿酒公司的商标权,给某酿酒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丢失。据此,某酿酒公司诉请公民法院判令某公司:当即中止在店面招牌上运用“某酿酒”及“ ”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补偿某酿酒公司经济丢失50万元;在《成都商报》或《华西都市报》等刊物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被告某公司未作辩论。
成都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2年8月15日,四川省某酿酒厂(以下简称某酿酒厂)就“第86类各种酒”上的“某酿酒”文字商标获得注册,注册号为第160922号。1998年9月14日,某酿酒厂就“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包含啤酒)酒、酒精饮料(啤酒在外)”上的“ ”图形商标获得注册,注册号为第1207092号。2004年5月,某酿酒公司受让获得了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注册商标至今处于有用状况。
2006年3月6日,某酿酒公司办公室、某酿酒股份公司、某酿酒股份公司冲击冒充办公室联合宣布“关于维护‘某酿酒’无形财物的告诉”,告诉各经销商不得“透支”某酿酒的无形财物,不然将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其所罗列的侵权行为包含“未经某酿酒集团公司授权,私即将‘某酿酒’作为企业称号、商号的冠名,以及授权下级经销商在商铺门头上运用‘某酿酒’字样。”
2012年8月3日,某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冲击冒充维权办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打假办)向某酿酒品牌部宣布告诉,就坐落成都市武侯区永丰路21号附9号的商铺运用“‘真藏某酿酒’侵权门头”一事,要求该部核实上述商铺是否为“真藏某酿酒”的总经销商,即上海某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所开设。上海某公司接到告诉后,于2012年8月9日向打假办以及某酿酒品牌部作出阐明,称:“‘真藏某酿酒’面市以来,我公司从未赞同或授权或托付任何一个经销商开设‘真藏某酿酒’形象店或专卖店。”
2012年8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公证员孙怡、公证员助理朱俊伴随丁山、欧德志一起来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路21号附9号。由欧德志对该处的商铺外观进行摄影。公证员对上述摄影进程予以现场见证,并于过后出具了(2012)川律公证内民字第29235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相片显现,上述商铺的店招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某酿酒”文字组合、“真藏某酿酒”文字组合以及“ ”图画。其间,“某酿酒”的字体较大,而“ ”图画坐落两个文字组合的中心上方方位。
庭审中,某酿酒公司供认,上述店招已被撤除。
法院另查明:1991年9月19日,首届“我国驰名商标”顾客评选活动组委会颁布证书,证明“某酿酒牌商标,在首届‘我国驰名商标’(部分产品)顾客评选活动中荣获‘我国驰名商标’称谓”。2012年9月17日,北京名牌财物点评有限公司向某酿酒公司颁布证书,其上载明:“‘某酿酒’品牌在2012我国最有价值品牌点评中,品牌价值659.19亿元。居白酒制作类第一位。”
成都某公司建立于2010年9月13日,其运营规模包含批发零售预包装食物等。2010年12月30日,成都市武侯区行政批阅局向成都某公司颁布《四川省酒类产销答应证》,其上载明的运营规模为“国产酒批发、零售事务(不含食用酒精)”。
2010年9月21日,上海某公司向成都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成都某公司为真藏某酿酒的全国总运营商,授权期限从2010年9月21日至2014年9月15日。
2012年3月27日,某酿酒酒类出售有限职责公司向成都某公司出具经销商身份证明书,证明成都某公司系“2012年度xxx在全国的经销商”。
庭审中,某酿酒公司还举出了“xxx营运中心”区域经理黄某的手刺一张,以及真藏某酿酒宣扬册一本。手刺上载明:xxx运中心、地址为成都市公民南路四段桐梓林北路2号。宣扬册上除了对各种规格的“真藏某酿酒”白酒产品进行介绍外,还在封底处别离注明晰“真藏某酿酒营销中心”“真藏某酿酒形象店”的地址和电话。其间“真藏某酿酒营销中心”的地址和电话与上述手刺上的“花好月缘营运中心”的地址和电话相同,“真藏某酿酒形象店”的地址和电话别离为“成都市武侯区永丰路。
法院在向成都某公司送达应诉资料时,获得了“真藏某酿酒”四川区域营运中心事务经理的手刺,其上记载的地址和电话与“真藏某酿酒形象店”的地址和电话相同。
【审判】
成都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某酿酒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成都某公司在其开设的“真藏某酿酒”形象店的店招上运用某酿酒公司持有的“某酿酒”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构成对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略。从逻辑上讲,某酿酒公司的上述主张能否建立,取决于对以下两个方面的调查:
(一)被控行为是否由成都某公司所施行。法院以为,本案没有直接依据证明“真藏某酿酒”形象店系成都某公司所开设,但现有依据可以反映出,成都某公司一起是“真藏某酿酒”“xxx”的经销商,而“真藏某酿酒”形象店以及“xxx”营运中心的地址和联络方法一起出现在一本宣扬册上。别的,本院在向成都某公司送达应诉资料时,获得了地址、电话与“真藏某酿酒”形象店相同的“真藏某酿酒”四川区域营运中心的相关手刺。在成都某公司怠于举出相反依据的状况下,上述现实可以彼此印证并构成锁链,一起证明“真藏某酿酒”形象店系成都某公司所开设,被控行为系成都某公司所施行。
(二)被控行为是否损害了涉案商标权。《中华公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法令》第三条规矩,商标法和本法令所称商标的运用,包含将商标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许容器以及产品交易文书上,或许将商标用于广告宣扬、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现有依据显现,成都某公司将“某酿酒”文字组合、“真藏某酿酒”文字组合以及“ ”图画运用在“真藏某酿酒”形象店的店招上,其意图在于招引相关大众的留意,而非就其所售产品向相关大众予以合理阐明。因而,成都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归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运用行为。
《中华公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矩,未经商标明册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的,归于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相关大众的一般留意力为标准,将成都某公司所运用的“某酿酒”文字组合、“真藏某酿酒”文字组合以及“ ”图画与涉案商标进行阻隔比对后可以看出:“某酿酒”文字组合与“某酿酒”文字商标在音、形、义上相同,二者在视觉上根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 ”图画与“ ”图形商标在构图上相同,在“ ”图形商标不维护色彩的状况下,二者在视觉上根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真藏某酿酒”文字组合尽管比“某酿酒”文字商标多了“真藏”二字,但“真藏”系润饰部分,显著性较弱,不足以影响相关大众关于二者近似的判别。就产品而言,“真藏某酿酒”形象店的宣扬册清晰记载了各种规格的“真藏某酿酒”白酒产品,在成都某公司怠于举出相反依据的状况下,该宣扬册可以证明成都某公司开设“真藏某酿酒”形象店的意图在于出售白酒产品。该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比较,二者构成相同的产品。综上,被控行为损害了涉案商标权。
因为上述两个方面均建立,法院对某酿酒公司关于成都某公司侵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予以支撑。
就民事职责承当的问题,《中华公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矩,损害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当中止损害、补偿丢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职责。法院对某酿酒公司关于成都某公司应予补偿丢失、消除影响的主张予以支撑。因为某酿酒公司当庭供认“真藏某酿酒”形象店的被控侵权店招已被撤除,故法院对某酿酒公司要求成都某公司中止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撑。就补偿数额的问题,《中华公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矩,“侵略商标专用权的补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许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遭到的丢失,包含被侵权人为阻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许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丢失难以确认的,由公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断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补偿。”因某酿酒公司无法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丢失或成都某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在归纳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结果、商标的名誉等要素,以及某酿酒公司为阻止侵权而延聘律师、托付公证等现实的状况下,酌情确认成都某公司应承当的补偿数额为3万元。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中华公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法令》第三条,《中华公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矩,断定:1、被告成都某交易有限公司在本断定收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某酿酒集团有限公司补偿经济丢失3万元。2、被告成都某交易有限公司在本断定收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涵《成都商报》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检查),以消除影响;如不实行,原告四川省某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可向本院请求刊登本断定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成都某交易有限公司承当。3、驳回原告四川省某酿酒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两边均未上诉,该断定现已发作法律效力。
【分析】
近年来,许多知名品牌的经销商连续走上被告席,原因是在没有产品商标所有权书面授权的状况下,经销商自即将所经销的产品商标在其店肆门头独自、杰出地标明、运用。门头是指店肆在其门口设置的匾牌、店招等相关设备,即人们一般所说的招牌。经销商这种运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略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关键在于其运用行为是否构成对商标的合理运用。2013年8月新修订的《商标法》及2014年4月新修订的《商标法施行法令》 并未清晰规矩经销商的哪些运用别人产品行为可以视为合理运用,仅仅准则规矩了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七种景象和三种商标专用权人无权制止别人运用的景象。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要确定经销商是否构成合理运用、是否侵权,需求结合详细个案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审理。
一、在无书面授权的状况下,经销商不能直接被视为享有所经销产品的商标运用权
依据辞海的解说,经销商是指依照约好的条件为生产商出售产品的单位或许个人,即经销商是从商标权人等产品制作者手中购得产品,再将产品出售给顾客,以赚取中心的“利差”。因而,经销商享有的仅仅其买断产品的所有权,而非产品之上附着商标的运用权。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矩:“商标明册人可以经过签定商标运用答应合同,答应别人运用其注册商标……答应别人运用其注册商标的,答应人应当将其商标运用答应报商标局存案,由商标局布告。商标运用答应未经存案不得对立好心第三人。”《商标法施行法令》第六十条规矩:“答应别人运用其注册商标的,答应人应当在答应合同有用期内向商标局存案并报送存案资料。存案资料应当阐明注册商标运用答应人、被答应人、答应期限、答应运用的产品或许服务规模等事项。”因而,要合法运用别人的注册商标,有必要以书面的方法获得商标明册人的答应,该答应协议还应当报商标局存案。从这个视点讲,经销商在没有获得生产商书面商标授权的状况下,并不因其具有经销商的身份而天然地获得了商标运用权授权。
详细到本案,尽管被告获得真藏某酿酒的全国总运营商资历和2012年度花好月缘品牌在全国的经销商资历。但并不享有所经销产品的运用权。早在2006年3月6日,某酿酒公司办公室、某酿酒股份公司、某酿酒股份公司冲击冒充办公室联合宣布“关于维护‘某酿酒’无形财物的告诉”,告诉各经销商不得“透支”某酿酒的无形财物,不然将作为侵权行为处理,其所罗列的侵权行为包含“未经某酿酒集团公司授权,私即将‘某酿酒’作为企业称号、商号的冠名,以及授权下级经销商在商铺门头上运用‘某酿酒’字样。”因而,本案被告要获得经销产品商标的运用权有必要获得相关授权,在没有原告授权的状况下不能将“某酿酒”作为企业称号、商号的冠名,也不得在商铺门头上运用“某酿酒”字样。
二、在无书面授权的状况下,经销商可以合理运用所经销产品的商标
(一)法律规矩的合理运用
商标的合理运用是指,在必定条件下,行为人可以运用商标权人的商标,不构成侵权。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规矩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产品的通用称号、图形、类型,或许直接标明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用、用处、分量、数量及其他特色,或许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制止别人合理运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产品自身的性质发生的形状、为获得技能效果而需有的产品形状或许使产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制止别人合理运用。商标明册人请求商标明册前,别人已经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先于商标明册人运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制止该运用人在原运用规模内持续运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恰当差异标识。”因而,经销商在《商标法》五十九条规矩的规模内运用经销产品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二)司法实践中的合理运用
1、最高公民法院对授权经销商合理运用所经销产品商标的裁判规矩。《最高公民法院知识产权案子年度报告(2012)》载明“23.商标侵权断定中对授权经销商合理运用商标的确定。在某酿酒公司与天源通海公司侵略商标专用权及不合理竞争纠纷案中,最高公民法院指出,授权经销商为指明其授权身份、宣扬推行商标权人的产品而好心运用商标,未损坏商标的辨认功用的,不构成侵略商标权。”因而,作为经销商,仅具有出售产品的权力,没有获得运用经销产品商标的权力。合理运用经销产品商标需满意以下条件:一是经销商运用所经销产品商标片面上有必要是出于好心;二是经销商运用的意图在于指明其授权身份、宣扬推行商标权人的产品;三是经销商运用商标的行为未损坏经销产品商标的辨认功用。
2、当地法院对合理运用商标标识的裁判规矩。《北京市高级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规矩,构成合理运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有的要件有三:一是运用出于好心;二是不作为自己产品的商标运用;三是运用仅仅为了阐明或许描绘自己的产品。一起罗列了六种合理运用行为:运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产品的通用称号、图形、类型的;运用注册商标中直接标明产品的性质、用处、质量、主要原料、品种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在出售产品时,为阐明来历、指示用处等在必要规模内运用别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标准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自己的企业称号及其字号的;运用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其他归于合理运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因而,作为产品经销商,在没有书面授权的状况下,满意合理运用商标标识以上三个要件的,可以确定为合理运用,常见的合理运用行为表现为:出于好心,在出售别人产品时,为阐明该产品来历、指示产品用处等在必要规模内运用所经销产品的别人注册商标标识。
三、在无书面授权的状况下,经销商在店肆招牌上独自、杰出地标明商标的行为,超出了商标合理运用规模
(一)在店肆门头上独自、杰出地标明商标归于运用商标的行为
在店肆门头上独自、杰出地标明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运用行为,归于指示性运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矩,未经商标明册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许在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简单导致混杂的,归于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该规矩可以看出,法律所制止的是未经授权的商标运用行为,中心是指在同一产品或相似产品上运用注册商标相同或近视的商标,且简单导致混杂。将别人商标独自、杰出地标明在店肆招牌的行为,其意图在于发挥商标标识功用,归于商标法上的商标运用行为。《商标法施行法令》第七十六条规矩“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标志作为产品称号或许产品装潢运用,误导大众的,归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矩的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店肆招牌上独自、杰出地标明商标的行为,可理解为产品装潢行为,归于商标运用行为。
一起,修订前的《商标法施行法令》第三条规矩,“商标法和本法令所称商标的运用,包含将商标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许容器以及产品交易文书上,或许将商标用于广告宣扬、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依据该规矩,商标运用的领域,由典型的在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明商标的行为,拓宽到了在产品交易文书、广告宣扬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运用商标的行为。从这个视点讲,假如经销商在自己的店肆招牌独自、杰出地标明所经销产品商标,意图在于招引相关大众“眼球”的,该行为则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运用行为。从运用的类别来看,构成对别人注册商标的指示性运用,即用所经销产品的商标来描绘自己的经销服务,标明自己的经销服务与相关商标权人的产品及服务间存在着某种联络。
就本案而言,成都某公司将“某酿酒”文字组合、“真藏某酿酒”文字组合以及“ ”图画运用在“真藏某酿酒”形象店的店肆招牌上,其意图在于招引相关大众的留意,而非就其所售产品向相关大众予以合理阐明。因而,成都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归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运用行为。
(二)经销商未经授权,在店肆招牌上独自、杰出地标明所经销产品商标的行为,超过了对商标的合理运用
商标的根本功用在于标识产品或许服务的来历。因为经销商出售的是从生产商购进的正规产品,其在自己的店肆招牌上对商标加以独自、杰出运用的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大众对产品的来历发生混杂。可是,上述未经授权的商标运用行为,会使相关大众误以为经销商与生产商之间具有某种出资、控股等相关联络,然后不妥地转移了堆集在商标之上的商业诺言,在这种状况下,经销一般出于歹意,故意损坏注册商标标明的辨认功用,超出了指明其授权身份、宣扬推行商标权人的产品领域,超过了商标的合理运用规模,构成对商标权的损害。
详细到本案,被告在明知没有书面授权的状况下,不能将“某酿酒”作为企业称号、商号的冠名,也不得在店肆招牌上运用“某酿酒”字样,将某酿酒注册产品运用在其店肆门头的行为,超过了合理运用的极限。将运用的“某酿酒”文字组合、“真藏某酿酒”文字组合以及“ ”图画与涉案商标进行阻隔比对后可以看出:“某酿酒”文字组合与“某酿酒”文字商标在音、形、义上相同,二者在视觉上根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 ”图画与“ ”图形商标在构图上相同,在“ ”图形商标不维护色彩的状况下,二者在视觉上根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真藏某酿酒”文字组合尽管比“某酿酒”文字商标多了“真藏”二字,但“真藏”系润饰部分,显著性较弱,不足以影响相关大众关于二者近似的判别。就产品而言,“真藏某酿酒”形象店的宣扬册清晰记载了各种规格的“真藏某酿酒”白酒产品,在成都某公司怠于举出相反依据的状况下,该宣扬册可以证明成都某公司开设“真藏某酿酒”形象店的意图在于出售白酒产品。该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比较,二者构成相同的产品。被告在没有书面授权的状况下,采纳添加润饰词语、改换图形色彩等方法,在其店肆招牌上运用别人注册商标,足以引起大众的混杂和误解,损坏了原注册商标的标识功用,超出了合理运用的领域,构成侵略让人注册产品专用权,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关于此类问题,《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关于制止轿车零部件出售商铺、轿车修理站点私行运用别人注册商标的告诉(工商标字〔1995〕第195号)》 以为:一些当地的轿车零部件出售商铺、轿车修理站点,未经商标明册人认可,私行在店肆的招牌上运用某些中外轿车企业的注册商标,而且将其放置在醒意图方位上,如运用“奔跑”、“吉普”等文字或图形商标。这种将别人注册商标用于商业意图的行为,客观上会使顾客误以为该店肆的运营者与商标明册人存在某种联络,自觉不自觉地侵略了商标明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并要求各地工商部门对当地轿车零部件出售商铺和轿车修理站点未经商标明册人答应,制止轿车零部件出售商铺和轿车修理站点,将中外轿车企业的注册商标作为招牌运用的状况进行整理。因而,可见在未经答应授权的状况下,轿车经销商和修理站点,私行在店肆的招牌上运用其他轿车企业的注册商标,而且将其放置在醒意图方位上的行为构成侵略商标明册人的商标专用权。
(三)本案对经销商合理运用所经销产品商标的启示
在相似于本案的状况下,经销商们应该转化运营思路,除了以更真实的价格、更优质的服务赢得顾客的喜爱外,在宣扬上应该环绕产品自身进行,而非只着眼于商标,应当处于好心,指明其授权身份、宣扬推行商标权人的产品,并不损坏所经销产品商标的辨认功用。比方松下电器的经销商可将宣扬单上的“panasonic”商标去掉,换上“我公司经销正规松下电器”这样一句话,既起到了提示的效果,也不会带来侵权的危险。为此,主张经销商在没有获得所经销产品商标权人书面授权的状况下,为了阐明本店所经销产品或供给服务的规模,应直接运用叙述性的文字,如“本店出售×××品牌产品或供给×××服务”等字样,其字体应共同,不得杰出其间的文字商标部分,不得运用别人的图形商标或许独自运用别人的文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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