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的配偶诉请离婚是否必须得到现役军人同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22:57
婚姻法原第二十六条规则:“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须得武士赞同。”现役武士的爱人不是现役武士的,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有必要征得现役武士的赞同。现役武士不赞同,其爱人就不能诉请离婚。处理这类问题时,有关部门应对现役武士的爱人进行教育,使之保重与现役武士的婚姻关系。若有特别情况,如差错方在现役武士,人民法院以为确有离婚之必要,可通过现役武士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现役武士的思想工作,然后准予离婚。现役武士自动提出离婚的,应按一般离婚胶葛处理。爱人两边均为现役武士的离婚胶葛,不能特别地维护一方,也应按一般离婚胶葛处理。
这次批改婚姻法,法学专家建议稿将本条改为“武士的爱人对错武士的,其要求离婚,须得武士赞同。婚姻关系决裂是因为武士一方严重差错形成的,不在此限。”婚姻法批改草案发布稿考虑维护军婚的政治含义,对本条未做批改。为了完善维护军婚的准则,将这条增加了内容,即第三十三条:“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须得武士赞同,但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的在外。”
这次批改婚姻法,法学专家建议稿将本条改为“武士的爱人对错武士的,其要求离婚,须得武士赞同。婚姻关系决裂是因为武士一方严重差错形成的,不在此限。”婚姻法批改草案发布稿考虑维护军婚的政治含义,对本条未做批改。为了完善维护军婚的准则,将这条增加了内容,即第三十三条:“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须得武士赞同,但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的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