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回避制度的观念更新与改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19:39逃避准则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遍及建立的一项诉讼准则。可是令人遗憾的是作为刑事诉讼法根本准则的逃避准则,在我国却没有引起法学界满足的注重,体现在学理上注重不行,实践上评论很少。今日学者们评论的热门不外是程序公平。可是他们却忽视一个根本问题:程序公平作为一个微观课题,当然应当是诉讼法学研讨的要点。可是,程序公平是由一系列准则、规矩的公平以及权利义务的相等构成的,脱离微观问题和部分的公平,就没有诉讼准则全体上的公平,也就没有程序的公平。正如贺卫方先生所说:“准则建构也似乎积薪,需求累积性的尽力。假如详细准则的建造长时间被忽视,仅仅一味地寄希望于所谓根本性的变革,那么变革充其量只能取得一些表层的效果”(注:贺卫方:“司法变革中的上下级法院联系”,载《法学》1998年第9期,第42页。)就此而言,评论和研讨刑事逃避准则关于保证实体公平以及程序的公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含义和实践含义。
一、对我国刑事逃避准则理念根底之反思
我国刑事逃避准则的理论根由是西方传统诉讼理念中的“天然公平”准则,即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子的法官,并依此理念根底规划了我国刑事逃避准则。客观地讲,我国的刑事逃避准则以“天然公平”作为其理念根底是正确的,其详细准则规划在体系上也较完善,但为安在司法实践中却很少得到适用,又发生了那么多的社会问题呢?我想这正是咱们我们应该沉思之处。笔者以为,我国刑事逃避准则发生的许多问题,当然有准则规划自身的问题,但最大的问题应该是其在理念上过于注重西方“天然公平”准则对我国刑事逃避准则的效果,而忽视了我国传统文明和实际国情对我王法治建造的深入影响。立法者以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规范来定位我国的法治建造,自身就犯了准则性过错,从而在详细准则规划上脱离我国国情和实际,以致现行刑事逃避准则在我国缺少适用的土壤。正如梁治平先生曾称的那样:“法令与社会脱节!法令与文明脱节!这便是当代我王法的根本性情,也是当代我王法的最大窘境。”(注:梁治平著:《法辩—我王法的曩昔、现在与将来》,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165页。)
我国是有着几千年前史的文明古国,在政治、经济、文明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征,这不可避免的对后世我国的方方面面都发生深入的影响。为了本文行文便利,本文仅谈一些对逃避准则有影响的方面。
首要,“我国古代社会实施家庭本位,血缘联系是社会联系的枢纽”,(注:张晋藩主编:《我王法制史》,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并且我国古代国家就由若干家族组成的,而并非像西方国家那样以所谓“按区域来区分它的国民”(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的单纯地域安排组成。这一传统直接效果便是:在当代我国人们极端注重血缘联系,情面联系极端杂乱,血缘、情面在人们心目中处于适当重要的位置,这便是为什么司法实践中“情面重于法”现象层出不穷的最深层次的原因。但我国的这一民族传统却未引起立法者的注重,反观我国现行刑事逃避准则关于逃避理由的规则,只把有必要逃避的目标仅限于当事人或近亲属,该规则的有必要逃避的亲属规模太窄,忽视了我国的实际国情,这样在适用中不出现问题反而不正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