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责任有什么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17:30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关于产品侵权职责的规则,"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形成别人产业、人身危害的,产品制作者、出售者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职责。运送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职责的,产品制作者、出售者有权要求补偿损失。"产品侵权职责有什么特征?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产品侵权职责的特征
1、侵权职责民生在产品进入流转领域之后。
产品进入流转领域的标志是产品通过买卖、转让等合同行为,由制作、出产者之手,中心能够通过若干流转环节,即批发、出售、仓储、运送等进程。因而,产品侵权职责的发作条件总是与合同相干系,不存在没有合同条件的产品侵权职责。
2、产品侵权职责是产品缺点形成的缺点产品以外的产业危害。
产品侵权职责并不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的本身损坏形成产业以外的产业危害(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的本身损坏形成产业以外的产业危害归于合同纠纷的领域,不在本文的评论之列)。
3、产品侵权职责是物件致人危害的特别侵权职责。
产品侵权职责的这一性质让其与国家补偿职责、雇仆人补偿职责等相差异。所以,产品侵权职责是人对物所形成的危害负职责,即产品致人危害时,与该致害产品有相关的人,即制作者、出售者等对所形成的危害承当补偿职责,是一种特别的侵权行为职责。
4、产品侵权职责是无差错职责。
首要,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及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职责的规则系参阅了美国严厉产品职责判例法及欧共体关于产品职责的指令。依美国严厉产品职责判例法及欧共体关于产品职责的指令,对产品侵权职责均采无差错侵权主义。从比较解释学的视点,我国立法关于产品侵权职责的规则应解释为严厉职责。
其次,按民法通则规则,因产品职责遭到危害的人能够向产品制作者提出补偿损失,也能够向产品出售者提出补偿损失,不管是谁的差错,产品制作者、出售者都应承当职责,所以说是一种无差错职责。
什么情况能够革除产品侵权职责
产品侵权职责的免责条件与其他侵权职责的免责条件不同,具有特别性,按照《产品质量法》第29条之规则,契合下列条件者方能够革除侵害人的职责。
1、未将产品投入流转——能够革除侵权职责。
制作者出产某种产品,但未将该产品投入流转,即便该产品存在缺点,而且致人危害,也不承当产品侵权职责。投入流转,便是使产品投入流转领域,包含任何方式的出售、租借以及典当、质押、出典等。
2、产品流转时引起危害的缺点尚不存在——能够革除侵权职责。
建立这一免责条件,须查明这种缺点是何原因所造成的。例如,某厂出产自行车鼓劲筒,用户甲购买运用一年后,在鼓劲时气筒中的绷簧引出致伤甲的眼睛,经审理查明,产品投入流转时尚无此缺点,是运用者运用不当导致其螺口松动,此种情况下,制作者即可免责。
3、将产品投入流转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点的存在——能够革除侵权职责。
以科技水平所限作抗辩事由,是一般的免责条件。按这一免责条件,假如将产品投入流转时的科技水平不能发现缺点的存在,即便后因科技水平开展了,能够认识到这一缺点,制作者也不承当现已投入流转的产品致人危害的职责。
产品侵权的事情时有发作,也不可避免,许多时分受害者挑选隐忍或许投诉无门,所以主张一般群众能够了解产品侵权职责的特征,用法令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假如您不明白怎么运用法令,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产品侵权职责的特征
1、侵权职责民生在产品进入流转领域之后。
产品进入流转领域的标志是产品通过买卖、转让等合同行为,由制作、出产者之手,中心能够通过若干流转环节,即批发、出售、仓储、运送等进程。因而,产品侵权职责的发作条件总是与合同相干系,不存在没有合同条件的产品侵权职责。
2、产品侵权职责是产品缺点形成的缺点产品以外的产业危害。
产品侵权职责并不是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的本身损坏形成产业以外的产业危害(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的本身损坏形成产业以外的产业危害归于合同纠纷的领域,不在本文的评论之列)。
3、产品侵权职责是物件致人危害的特别侵权职责。
产品侵权职责的这一性质让其与国家补偿职责、雇仆人补偿职责等相差异。所以,产品侵权职责是人对物所形成的危害负职责,即产品致人危害时,与该致害产品有相关的人,即制作者、出售者等对所形成的危害承当补偿职责,是一种特别的侵权行为职责。
4、产品侵权职责是无差错职责。
首要,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及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职责的规则系参阅了美国严厉产品职责判例法及欧共体关于产品职责的指令。依美国严厉产品职责判例法及欧共体关于产品职责的指令,对产品侵权职责均采无差错侵权主义。从比较解释学的视点,我国立法关于产品侵权职责的规则应解释为严厉职责。
其次,按民法通则规则,因产品职责遭到危害的人能够向产品制作者提出补偿损失,也能够向产品出售者提出补偿损失,不管是谁的差错,产品制作者、出售者都应承当职责,所以说是一种无差错职责。
什么情况能够革除产品侵权职责
产品侵权职责的免责条件与其他侵权职责的免责条件不同,具有特别性,按照《产品质量法》第29条之规则,契合下列条件者方能够革除侵害人的职责。
1、未将产品投入流转——能够革除侵权职责。
制作者出产某种产品,但未将该产品投入流转,即便该产品存在缺点,而且致人危害,也不承当产品侵权职责。投入流转,便是使产品投入流转领域,包含任何方式的出售、租借以及典当、质押、出典等。
2、产品流转时引起危害的缺点尚不存在——能够革除侵权职责。
建立这一免责条件,须查明这种缺点是何原因所造成的。例如,某厂出产自行车鼓劲筒,用户甲购买运用一年后,在鼓劲时气筒中的绷簧引出致伤甲的眼睛,经审理查明,产品投入流转时尚无此缺点,是运用者运用不当导致其螺口松动,此种情况下,制作者即可免责。
3、将产品投入流转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点的存在——能够革除侵权职责。
以科技水平所限作抗辩事由,是一般的免责条件。按这一免责条件,假如将产品投入流转时的科技水平不能发现缺点的存在,即便后因科技水平开展了,能够认识到这一缺点,制作者也不承当现已投入流转的产品致人危害的职责。
产品侵权的事情时有发作,也不可避免,许多时分受害者挑选隐忍或许投诉无门,所以主张一般群众能够了解产品侵权职责的特征,用法令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假如您不明白怎么运用法令,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