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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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2]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标准对企业破产案子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子的实际状况,特拟定以下规则。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子统辖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子由债款人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债款人居处地指债款人的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款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统辖县、县级市或许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挂号企业的破产案子;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统辖区域、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挂号企业的破产案子; 归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子,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企业破产案子,或许将本院统辖的企业破产案子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求将自己统辖的企业破产案子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三十九条 的规则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因特殊状况需对单个企业破产案子的地域统辖作调整的,须经一起上级人民法院赞同。 二、关于破产请求与受理 相关法规: 第四条 请求(被请求)破产的债款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安排、乡村承揽经营户不具有破产主体资格。 第五条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分赞同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供给其开办人或许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第六条 债款人请求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破产请求;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首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状况和安顿预案; (五)企业亏损状况的书面阐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请求日的财物状况明细表,包含有形财物、无形财物和企业出资状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状况,包含开户批阅资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款状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款人称号、居处、债款数额、发作时间和追讨归还状况; (九)企业债款状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款人称号、居处、债款数额、发作时间; (十)企业触及的担保状况; (十一)企业已发作的诉讼状况; (十二)人民法院以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债款人请求债款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资料: (一)债款发作的现实与依据; (二)债款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依据; (三)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