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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拒绝生育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14:59

夫妻一方回绝生育的处理
——管某生与薛某离婚案
关键词:生育权生育职责免除婚姻关系
【案由】离婚胶葛
【审判法院】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定日期】2005年5月10日
【原告】管某生
【被告】薛某
裁判规矩:
夫妻两边均享有生育权,两边互相承当生育的职责,一方回绝生育的,应准予免除婚姻关系。
根本案情:
原、被告成婚后,因被告十分介意自己的体形和容貌,即与原告协商婚后先不生孩子,原告在答应妻子的一起标明,假如避孕失利怀孕了就生下来,不要去做人流,被告未置可否。成婚两年后,原告在爸爸妈妈及搭档亲朋等言论的压力下,决定要个孩子,但被告仍不赞同,原告遂对避孕措施做了四肢。被告怀孕后,在瞒着原告的情况下做了人流。
争议关键:
原告能否以被告掠夺其生育权为由要求与被告免除婚姻关系。
裁判理由: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则:公民有生育的权力。所谓生育权是指按照法令、法规的规则,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两边有生育孩子与不生育孩子的权力以及与生育孩子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依法享有生育权,原、被告之间互相应承当生育的职责,但由于生育和女方即被告的人身密切相关,故任何人均不能也无法强制其生育。因而,在两边当事人经调停无法和洽的情况下,应准予离婚。
适用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力,也有依法实施计划生育的职责,夫妻两边在实施计划生育中负有一起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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