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23:50(一)税务行政复议的请求
税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请求的行政行为,没有请求人的请求,税务行政复议就不能发作。因而请求是税务行政复议程序中的第一个阶段
所谓税务行政复议的请求,是指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等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为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依法要求复议机关对该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法律行为。
在这个阶段,有以下程序要求:
1.请求复议的条件。
2.请求复议的期限。
3.复议参与人。复议参与人指依法参与行政复议活动的当事人及相似当事人位置的代理人。包含复议当事人(请求人或被请求人)、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
(1)请求人。请求人是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服,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2)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是指其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的请求人指控侵略其合法权益,并由行政复议机关告诉参与行政复议的税务机关。
(3)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同请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过请求或行政复议机关告诉而参与到行政复议中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4)代理人。《》还规则,请求人、第三人能够托付代理人代为参与行政复议。
4、复议统辖。复议统辖即复议机关受理复议请求的权限分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则,复议统辖可分为如下三大类:
(1)一般统辖。即通常状况下,复议请求人不服税务机关详细行政行为而请求复议的统辖问题。
(2) 特别统辖。即除一般统辖之外的特别状况下的复议统辖问题。
(3)转送统辖。《行政复议法》还规则,有上述特别统辖所列景象之一的,请求人也能够向详细行政行为发作地的县级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承受请求的县级当地人民政府对依法归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请求,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请求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奉告请求人。承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
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请求后,应当予以及时、严格地检查,并在必定期限内决议是否予以受理。只需请求人的请求行为与复议机关的受理行为相结合,才标志着复议请求的建立和复议程序的开端。因而,这一进程在行政复议活动中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则,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请求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检查。经检查,复议机关应当别离状况作出如下处理:
1.决议不予受理。经检查,对不契合请求条件的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应判决不予受理,并制造裁决书,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诉请求人。关于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的,相对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能够向上级机关反映,上级机关能够依法责令其受理。
2.奉告。经检查,对契合请求条件,但不属本机关受理的复议请求,奉告请求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3.直承受理。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则,只需不归于前两种状况的,即推定为现已直承受理,复议机关无须作出受理决议,相对人也无须重视有无受理的决议。也就是说,假如复议机关不能证明相对人的请求不契合请求条件而决议不予受理,或不归于本机关统辖规模而实行奉告责任,那么对相对人的复议请求就应当无条件地予以受理。
此外,为了有用保证相对人的复议请求权,《行政复议法》还对复议机关无故不受理的景象规则了相应的监督机制。该法第19条规则,对复议前置的复议案子,复议机关决议不受理或受理后逾期不作答复的,相对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第20条规则,对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机关应"责令受理",也可"直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