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约定金的法律效力具有独立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07:23
案情
张某与李某口头达到了房子买卖协议,约好李某将其房子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为了确保房子买卖合同的缔结与实行,张某当即给付李某5万元定金,并约好十日内两边签定书面购房合同。李某收受定金后回绝与张某签定书面合同。张某要求李某履约遭到回绝,遂向法院申述,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不合
在本案审理中,存在二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被告之间仅仅口头达到了房子买卖协议,并没有签定书面合同,不具备法令规定的方式要件。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则从定金合同当然无效,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原、被告之间约好的定金系立约好金,具有独立性。在原告交纳定金后,两边就应当依照约好签定正式的书面合同,被告拒签构成缔约违约,依据定金罚则,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撑。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定金是担保的一种表现方式,是指当事人为了确保债务的实行,由一方预先依照标的额的必定份额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依据给付意图和效能的不同,定金分为证约好金、立约好金、成约好金、违约好金宽和约好金。从我国现行法令来看,在当事人在没有特别约好的情况下,定金兼有违约好金和证约好金的效能。故在一般情况下,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但立约好金则否则。立约好金,是指为确保正式缔结主合同而交给的定金,立约好金具有独立性,其法令效能的发作并不受制于主合同。《担保法解说》第11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好以交给定金作为缔结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回绝缔结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回绝缔结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的5万元定金显着归于立约好金的领域,原告已实践交给,且未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故定金合同建立并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撑。
这儿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立约好金有一个特别要件,即当事人对主合同的首要内容已有预设,也就是说对合同的首要条款现已达到潜在的合意,只需将来予以承认,如达到意向书、对需书面缔结的合同现已达到口头合意等。由于立约好金不是担保主合同讨价还价之进程行为而是担保两边依据预设内容正式签约之成果行为。例如两边仅约好立约好金担保将来签定某合同,但该合同之性质、品种、详细条款无从考证,故定金合同不能建立(除非依买卖习气可确认)。
(作者:余深)
张某与李某口头达到了房子买卖协议,约好李某将其房子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为了确保房子买卖合同的缔结与实行,张某当即给付李某5万元定金,并约好十日内两边签定书面购房合同。李某收受定金后回绝与张某签定书面合同。张某要求李某履约遭到回绝,遂向法院申述,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不合
在本案审理中,存在二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被告之间仅仅口头达到了房子买卖协议,并没有签定书面合同,不具备法令规定的方式要件。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则从定金合同当然无效,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定见以为:原、被告之间约好的定金系立约好金,具有独立性。在原告交纳定金后,两边就应当依照约好签定正式的书面合同,被告拒签构成缔约违约,依据定金罚则,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撑。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定金是担保的一种表现方式,是指当事人为了确保债务的实行,由一方预先依照标的额的必定份额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依据给付意图和效能的不同,定金分为证约好金、立约好金、成约好金、违约好金宽和约好金。从我国现行法令来看,在当事人在没有特别约好的情况下,定金兼有违约好金和证约好金的效能。故在一般情况下,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但立约好金则否则。立约好金,是指为确保正式缔结主合同而交给的定金,立约好金具有独立性,其法令效能的发作并不受制于主合同。《担保法解说》第11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好以交给定金作为缔结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回绝缔结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回绝缔结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的5万元定金显着归于立约好金的领域,原告已实践交给,且未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故定金合同建立并收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撑。
这儿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立约好金有一个特别要件,即当事人对主合同的首要内容已有预设,也就是说对合同的首要条款现已达到潜在的合意,只需将来予以承认,如达到意向书、对需书面缔结的合同现已达到口头合意等。由于立约好金不是担保主合同讨价还价之进程行为而是担保两边依据预设内容正式签约之成果行为。例如两边仅约好立约好金担保将来签定某合同,但该合同之性质、品种、详细条款无从考证,故定金合同不能建立(除非依买卖习气可确认)。
(作者:余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