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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三者险视为强制险 保险公司被判无责赔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19:35

案情回放2005年1月14日13时许,朱某驾驭粤P摩托车从塘厦往柏地方向行进,途经东莞市樟木头镇柏地桥路段路口往右转弯时,从旁边面逾越前方由杨某驾驭的赣D重型厢式卡车发作磕碰,朱某受伤、车辆受损。赣D重型厢式卡车在某稳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职责稳妥,职责限额20万元,稳妥期间为2004年12月18日至2005年12月19日。2005年1月25日经东莞市公安交警支队二大队东公交字[2005]第C00048号《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朱某负事端悉数职责,杨某不负事端职责。后因事端补偿问题洽谈未果,朱某于2007年10月9日诉至东莞市人民法院,恳求杨某及其稳妥公司补偿医疗费、住院膳食补助费、残疾补偿金等各项经济丢失算计51623.60元,并要求被告承当诉讼费。对此,法院一审判定被告某稳妥公司在本判定发作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补偿34840.34元给原告,并由被告某稳妥公司担负370元诉讼费。 判定摘要法院以为,本案经交警部门处理,确定朱某负事端的悉数职责,杨某不负事端职责。该确定事实清楚,依据充沛,予以采信。事端职责方及稳妥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则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判定如下:一、限被告某稳妥公司在本判定发作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补偿34840.34元给原告;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杨某的其他诉讼恳求,诉讼费由被告某稳妥担负370元。 争议焦点1.本案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的性质怎么?稳妥公司辩称,2006年7月1日曾经机动车在我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职责险是商业险,而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则的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故我公司无需对原告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    法院以为,“关于某稳妥公司是否应承当补偿职责的问题,赣D卡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则,稳妥人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补偿稳妥金的职责。别的,依据1982年颁布施行的《关于施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职责稳妥的试行方法》,机动车辆均须处理第三者职责稳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我国稳妥监督指出,我国现在近24个省市现已经过地方性行政法规方式对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施行了强制处理。因而,该机动车第三者险有强制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的规则,稳妥人更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补偿稳妥金的职责”。2.稳妥合同约好在本案中的法律效力怎么?稳妥公司辩称,本事端交警部门确定杨某不负事端职责,依据稳妥合同的约好,公司没有对原告付出稳妥补偿金的职责。法院则以为,投保人与稳妥公司的稳妥合同联系与本案的人身损害补偿胶葛属不同的法律联系,对稳妥合同不予查看。被告某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的辩解理由不成立。3.本案原告的诉讼恳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稳妥公司以为,依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第1项规则:“身体受伤害要求补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第137条规则:“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本事端于2005年1月14日发作,故本案的诉讼时效至2006年1月14日止,原告于2007年10月9日申述,显着超越法定时效。法院以为,本事端于2005年1月14日发作,过后原告朱某送到东莞市樟木头医院住院治疗至2005年2月5日。后原告朱某于2006年2月1日到东莞石新医院住院治疗至2月13日,并于2007年8月30日经东莞市交警支队黄江大队交通事端伤残鉴定小组鉴定为十级伤残。从原告朱某第2次住院的确诊成果和评残查看成果来看,朱某第2次住院治疗和评残与本事端相关联。依据本案实践,其诉讼时效应从评残之日起计至2008年8月30日止,原告的诉请未超越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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