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超过合同期限是否需要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23:22
反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款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当担保职责后对债款人的追偿权的完成而设定的担保。
法律咨询:
2006年1月20日,我朋友从银行借款60万,期限12个月,有担保公司供给担保,我供给了反担保,反担保合同中规则担保期限是,自本合同收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也就是说,我的担保期限到2009年1月20日。此前,未收到担保公司建议债款恳求。2009年6月4日,担保公司被法院强行划走12万(借债人、担保公司在合同有用期内被申述),2009年7月1日,担保公司申述我与债款人一起担责,我没到庭,一审判决我与债款人一起担责。一审判决合法吗?
律师回答: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与债款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为连带职责确保。 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规模内承当确保职责。 第二十一条 确保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完成债款的费用。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 当事人对确保担保的规模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确保人应当对悉数债款承当职责。 第三十一条 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
相关法律知识:
反担保建立须具有要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款人供给了担保,才干有权要求债款人供给反担保;
二是债款人或债款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供给担保;
三是只要在第三人为债款人供给确保、典当或质押担保时,才干要求债款人向其供给反担保;
四是须契合法定方法,即反担保应选用书面方法,依法需处理挂号或移送占有的,应处理挂号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准则、办法、标的物、担保物品种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法只要确保、典当、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搬运担保危险的一种办法,其本质和担保并无不同。
法律咨询:
2006年1月20日,我朋友从银行借款60万,期限12个月,有担保公司供给担保,我供给了反担保,反担保合同中规则担保期限是,自本合同收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也就是说,我的担保期限到2009年1月20日。此前,未收到担保公司建议债款恳求。2009年6月4日,担保公司被法院强行划走12万(借债人、担保公司在合同有用期内被申述),2009年7月1日,担保公司申述我与债款人一起担责,我没到庭,一审判决我与债款人一起担责。一审判决合法吗?
律师回答: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与债款人对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为连带职责确保。 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规模内承当确保职责。 第二十一条 确保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完成债款的费用。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 当事人对确保担保的规模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确保人应当对悉数债款承当职责。 第三十一条 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
相关法律知识:
反担保建立须具有要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款人供给了担保,才干有权要求债款人供给反担保;
二是债款人或债款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供给担保;
三是只要在第三人为债款人供给确保、典当或质押担保时,才干要求债款人向其供给反担保;
四是须契合法定方法,即反担保应选用书面方法,依法需处理挂号或移送占有的,应处理挂号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准则、办法、标的物、担保物品种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法只要确保、典当、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搬运担保危险的一种办法,其本质和担保并无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