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06:08
现在咱们常常看到一些同性之间表达谈恋爱的状况,关于同性婚姻我国法令一直是不允许的,那么婚姻法关于成婚是怎样规则的呢?婚姻法规则:“实施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我国不供认“同性婚姻”的法令效力。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同性婚姻是否具有法令效力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一、外国领事处理“同性成婚”挂号在华不具法令效力
领事成婚挂号,通常是指一国驻外国的交际、领事安排在不违背承受国法令规章的前提下,应两边当事人的请求,依差遣国法令规章为其处理成婚挂号并颁布相应证书的活动。由此,从理论上讲,外国驻华使领馆主管官员(简称外国领事)与我国驻外使领馆主管官员(简称我国领事)相同,可应两边当事人的请求为其处理成婚挂号并颁布相应证书。但依据《维也纳领事联系公约》和中外两边领事公约(协议),领事婚姻挂号的基本原则是“以承受国法令规章无制止之规则为限”。
事例:2014年9月6日,一些媒体以《英国驻上海总领事与其同性爱人在北京挂号成婚》为题报导:当天上午,33岁的美国公民张志鹄与50岁的英国驻上海总领事戴维绅,在英国驻华大使的见证下订立了婚姻,他们是在英驻华使馆第二对挂号注册成婚的同性伴侣。此做法的差遣国英国法令依据是,同年3月英国新修订并收效的《婚姻法案》,其间规则“同性成婚合法,并与异性成婚享有平等权益”。自此,英国成为世界上第16个正式供认“同性婚姻”的国家。从同年6月起,英国在24个国家的使领馆开端处理“同性成婚”挂号,英驻华使馆是其间之一。
可是,依据领事婚姻挂号的基本原则和我国法令规章,上述“同性婚姻”在我国境内不具法令效力。两边当事人由此发生的所谓人身联系和财产联系,既得不到我国法令的供认和维护,也得不到我国主管机关的相应服务。如外国“同性婚姻”文书欲送至我国境内运用,
我国领事亦不宜为其处理领事认证手续。
二、我国领事不宜为外国“同性婚姻”文书处理领事认证
虽然《维也纳领事联系公约》没有规则“领事认证”的条款,但公约第5条“领事职务”第13款规则:领事职务包含“履行差遣国责成领馆处理而不为承受国法令规章所制止、或不为承受国所对立、或差遣国与承受国间现行世界协议所订明之其他职务。”由此,并依中外两边领事公约(协议)、我国国内法令规章以及现行做法,我国领事可应任何国籍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的请求,为其欲在我国境内运用的外国文书处理领事认证。其中心条件是:有关文书内容有必要契合我国法令规章。
事例:2014年,一位定居在美国旧金山的我国男性公民依当地法令与一位美籍男性公民在加利福利亚州处理了“同性成婚”手续。之后,为了在我国内地处理购买房产手续,两边当事人要求我国领事为其“成婚文书”处理领事认证,其成果可想而知。因为我国不供认“同性婚姻”的法令效力,我国领事无法为其处理领事认证手续。
相同道理,即便2015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同性婚姻”
在美国全国合法,但因为“同性婚姻”在我国境内不具法令效力,两边当事人由此发生的所谓人身联系和财产联系仍然得不到我国法令的供认和维护。
注意事项:
综上所述,依据领事婚姻挂号的基本原则,因为我国不供认“同性婚姻”的法令效力,所以,外国领事处理的“同性成婚”挂号在我国境内不具法令效力。一起,如外国“同性婚姻”文书欲送至我国境内运用,我国领事亦不宜为其处理领事认证手续。总归,依据中外领事实践,两边当事人因为“同性婚姻”而发生的所谓人身联系和财产联系,既得不到我国法令的供认和维护,也得不到我国主管机关的相应服务。
一、外国领事处理“同性成婚”挂号在华不具法令效力
领事成婚挂号,通常是指一国驻外国的交际、领事安排在不违背承受国法令规章的前提下,应两边当事人的请求,依差遣国法令规章为其处理成婚挂号并颁布相应证书的活动。由此,从理论上讲,外国驻华使领馆主管官员(简称外国领事)与我国驻外使领馆主管官员(简称我国领事)相同,可应两边当事人的请求为其处理成婚挂号并颁布相应证书。但依据《维也纳领事联系公约》和中外两边领事公约(协议),领事婚姻挂号的基本原则是“以承受国法令规章无制止之规则为限”。
事例:2014年9月6日,一些媒体以《英国驻上海总领事与其同性爱人在北京挂号成婚》为题报导:当天上午,33岁的美国公民张志鹄与50岁的英国驻上海总领事戴维绅,在英国驻华大使的见证下订立了婚姻,他们是在英驻华使馆第二对挂号注册成婚的同性伴侣。此做法的差遣国英国法令依据是,同年3月英国新修订并收效的《婚姻法案》,其间规则“同性成婚合法,并与异性成婚享有平等权益”。自此,英国成为世界上第16个正式供认“同性婚姻”的国家。从同年6月起,英国在24个国家的使领馆开端处理“同性成婚”挂号,英驻华使馆是其间之一。
可是,依据领事婚姻挂号的基本原则和我国法令规章,上述“同性婚姻”在我国境内不具法令效力。两边当事人由此发生的所谓人身联系和财产联系,既得不到我国法令的供认和维护,也得不到我国主管机关的相应服务。如外国“同性婚姻”文书欲送至我国境内运用,
我国领事亦不宜为其处理领事认证手续。
二、我国领事不宜为外国“同性婚姻”文书处理领事认证
虽然《维也纳领事联系公约》没有规则“领事认证”的条款,但公约第5条“领事职务”第13款规则:领事职务包含“履行差遣国责成领馆处理而不为承受国法令规章所制止、或不为承受国所对立、或差遣国与承受国间现行世界协议所订明之其他职务。”由此,并依中外两边领事公约(协议)、我国国内法令规章以及现行做法,我国领事可应任何国籍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的请求,为其欲在我国境内运用的外国文书处理领事认证。其中心条件是:有关文书内容有必要契合我国法令规章。
事例:2014年,一位定居在美国旧金山的我国男性公民依当地法令与一位美籍男性公民在加利福利亚州处理了“同性成婚”手续。之后,为了在我国内地处理购买房产手续,两边当事人要求我国领事为其“成婚文书”处理领事认证,其成果可想而知。因为我国不供认“同性婚姻”的法令效力,我国领事无法为其处理领事认证手续。
相同道理,即便2015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同性婚姻”
在美国全国合法,但因为“同性婚姻”在我国境内不具法令效力,两边当事人由此发生的所谓人身联系和财产联系仍然得不到我国法令的供认和维护。
注意事项:
综上所述,依据领事婚姻挂号的基本原则,因为我国不供认“同性婚姻”的法令效力,所以,外国领事处理的“同性成婚”挂号在我国境内不具法令效力。一起,如外国“同性婚姻”文书欲送至我国境内运用,我国领事亦不宜为其处理领事认证手续。总归,依据中外领事实践,两边当事人因为“同性婚姻”而发生的所谓人身联系和财产联系,既得不到我国法令的供认和维护,也得不到我国主管机关的相应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