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打印形式表现的遗嘱效力之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7:20
以打印方式体现的遗言效能之确定
一、案情
原告与被承继人朱某系夫妻,别离于1979年、1982年生育两个女儿,即被告一和被告二。2000年7月,原告与朱某一起购买了房子一套,并登记在了朱某的名下。2010年3月12日,王某因身患癌症逝世。2010年3月2日王某立下一份遗言,内容如下:“……。自己将名下一切积储和名下房子,坐落于……,均归于妻子名下,子女无权承继。本遗言一式三份,别离由……保存。”该遗言的内容为打印件,在打印件下方由立遗言人朱某以及两位见证人和代书人的亲笔签名和所捺的手印。2011年4月份,被告一将此套房子内的租客赶出,并更换了门锁,想将此套房子占为己有。
2012年头,原告找到了笔者署理此案,想要回本应归于自己的房子。笔者承受委托后,敏捷整理了相关头绪,做出了完好的立案资料,并让原告找出朱某生前的一些笔迹,以便开庭的时分可以和遗言上的笔迹做个比对。开庭前,被告一提交了证人出庭作证请求书,请求遗言上的见证人以及代书人作为证人出庭,企图证明原告供给的“遗言”系假造。
二、庭审
开庭当天,被告一情绪极端放肆,大有着手打人之势。被告一彻底否定遗言的存在,以为本遗言系原告假造。遗言上原本签字的见证人以及代书人却站在了被告一这方,辩称朱某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签的字,不是实在的,一会说并且他们其时签字的时分遗言上并未有那么多字,一会又说是为了让王某赞同医治才被逼签的字等。笔者针对上述证人证言许多自相矛盾、不能无懈可击的当地,逐个进行了辩驳。终究法院确定,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法院终究判定所争议房子归原告一切。
三、法令剖析
本案开庭过程中,两边当事人首要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此份遗言是否具有法令效能;二是此份遗言究竟归于法定方式中的哪一种。
公民可以立遗言依法处置个人的产业,可以将其个人产业指定由法定承继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17条的规则,遗言的法定方式有以下五种1、公证遗言2.自书遗言3.代书遗言4.录音遗言5.口头遗言。
为确保遗言的实在性,承继法第17条规则,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为遗言见证人证明的真伪直接关系到遗言的效能和遗产的处置,因而承继法对遗言见证人的资历做了规则,下列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或约束行为能力人;(2)承继人、受遗赠人;(3)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承继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
由此可见,遗言只需契合上述五种方式的任何一种,均为有用。现在社会上存在这样一种误区,咱们也常常接到相似的咨询,以为遗言只要经过公证才具有法令效能,其实不然。所以本案中的王某立下遗言对自己的产业进行处置,是合法有用的。
关于本案中遗言的方式问题,笔者也曾和主审法官做过讨论,两边都以为本遗言确定为自书遗言比较适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系1985年拟定的,其时科技水平还处于比较落后的状况,很多人不识字或许不会写字,所以才有了代书遗言。而现如今电脑现已遍及,关于遗言,很多人都不再经过手写,而是直接经过电脑打印。本案中朱某因患病行动不便,授意被告二按自己的意思去打印遗言一式三份,并在遗言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加盖手印。遗言中的代书人虽然在遗言上签了字,可是其并未实践代朱某书写遗言,故其仅仅充当了一个见证人的人物。所以该遗言系被承继人王某生前的实在意思表明,故涉案遗言契合自书遗言的方式要件,应确定为自书遗言。
经过对本案的处理,笔者感受颇深。撇去案件中的法令问题不说,就情面品德方面,为人子女,就算不尽孝道,也期望不要和垂暮的爸爸妈妈起大的抵触。爸爸妈妈辛苦将子女养大,无欲无求,也期望子女可以善待爸爸妈妈,不要有”树欲静而风不止,人欲孝而亲不在”的悲痛,留下无法抹去的惋惜!
一、案情
原告与被承继人朱某系夫妻,别离于1979年、1982年生育两个女儿,即被告一和被告二。2000年7月,原告与朱某一起购买了房子一套,并登记在了朱某的名下。2010年3月12日,王某因身患癌症逝世。2010年3月2日王某立下一份遗言,内容如下:“……。自己将名下一切积储和名下房子,坐落于……,均归于妻子名下,子女无权承继。本遗言一式三份,别离由……保存。”该遗言的内容为打印件,在打印件下方由立遗言人朱某以及两位见证人和代书人的亲笔签名和所捺的手印。2011年4月份,被告一将此套房子内的租客赶出,并更换了门锁,想将此套房子占为己有。
2012年头,原告找到了笔者署理此案,想要回本应归于自己的房子。笔者承受委托后,敏捷整理了相关头绪,做出了完好的立案资料,并让原告找出朱某生前的一些笔迹,以便开庭的时分可以和遗言上的笔迹做个比对。开庭前,被告一提交了证人出庭作证请求书,请求遗言上的见证人以及代书人作为证人出庭,企图证明原告供给的“遗言”系假造。
二、庭审
开庭当天,被告一情绪极端放肆,大有着手打人之势。被告一彻底否定遗言的存在,以为本遗言系原告假造。遗言上原本签字的见证人以及代书人却站在了被告一这方,辩称朱某是在不知情的状况下签的字,不是实在的,一会说并且他们其时签字的时分遗言上并未有那么多字,一会又说是为了让王某赞同医治才被逼签的字等。笔者针对上述证人证言许多自相矛盾、不能无懈可击的当地,逐个进行了辩驳。终究法院确定,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法院终究判定所争议房子归原告一切。
三、法令剖析
本案开庭过程中,两边当事人首要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此份遗言是否具有法令效能;二是此份遗言究竟归于法定方式中的哪一种。
公民可以立遗言依法处置个人的产业,可以将其个人产业指定由法定承继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17条的规则,遗言的法定方式有以下五种1、公证遗言2.自书遗言3.代书遗言4.录音遗言5.口头遗言。
为确保遗言的实在性,承继法第17条规则,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为遗言见证人证明的真伪直接关系到遗言的效能和遗产的处置,因而承继法对遗言见证人的资历做了规则,下列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或约束行为能力人;(2)承继人、受遗赠人;(3)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承继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不能作为遗言的见证人。
由此可见,遗言只需契合上述五种方式的任何一种,均为有用。现在社会上存在这样一种误区,咱们也常常接到相似的咨询,以为遗言只要经过公证才具有法令效能,其实不然。所以本案中的王某立下遗言对自己的产业进行处置,是合法有用的。
关于本案中遗言的方式问题,笔者也曾和主审法官做过讨论,两边都以为本遗言确定为自书遗言比较适宜。《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系1985年拟定的,其时科技水平还处于比较落后的状况,很多人不识字或许不会写字,所以才有了代书遗言。而现如今电脑现已遍及,关于遗言,很多人都不再经过手写,而是直接经过电脑打印。本案中朱某因患病行动不便,授意被告二按自己的意思去打印遗言一式三份,并在遗言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加盖手印。遗言中的代书人虽然在遗言上签了字,可是其并未实践代朱某书写遗言,故其仅仅充当了一个见证人的人物。所以该遗言系被承继人王某生前的实在意思表明,故涉案遗言契合自书遗言的方式要件,应确定为自书遗言。
经过对本案的处理,笔者感受颇深。撇去案件中的法令问题不说,就情面品德方面,为人子女,就算不尽孝道,也期望不要和垂暮的爸爸妈妈起大的抵触。爸爸妈妈辛苦将子女养大,无欲无求,也期望子女可以善待爸爸妈妈,不要有”树欲静而风不止,人欲孝而亲不在”的悲痛,留下无法抹去的惋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