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打官司双方一定要到场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13:08
离婚的时分,两边如由于产业、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等争执不下,无法达到一致定见的时分,最理想的办法便是进行打官司,经过法令来处理两边的对立,做到公平合理的分配。那么,离婚打官司两边必定要参加吗?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这方面常识。
离婚是夫妻两边依法免除婚姻联系的行为,它将导致当事人两边身份联系的改变,所以离与不离都要当事人亲身表态才行。并且调停是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调”后是否能“解”也有必要当事人亲口说了才管用。正由于如此,离婚案子审理过程中两边当事人有必要亲身到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则:“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能够缺席判决。”可是,离婚诉讼是触及两边当事人身份联系的胶葛,假如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应诉,关于人民法院正确检查两边的爱情是否确已决裂以及家庭产业的具体状况等会添加必定的难度。所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则:“离婚案子有诉讼署理人的,自己除不能表达毅力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别状况无法出庭的,有必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这一条规则,一向被认为是立法要求离婚当事人亲身到庭的特别规则。当然,假如一方当事人有特别状况,能够不到庭,法院也能够缺席判决。这儿的特别状况,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患沉痾等。
审判实践中,被告不到庭的状况大致有两类: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告诉其到庭;
2、被告有清晰的地址,又告诉了自己,但自己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针对上述两种状况,可按照法令规则进行具体分析、别离作出如下处理:
第一种类型:离婚案子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告诉其到庭应诉的,可布告送达应诉资料及开庭传票,之后缺席审理。
需求留意的是,假如布告送达应诉资料及开庭传票,有必要完善相关手续。一般应由受诉法院对被告近亲属进行具体了解,并将被告下落不明、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状况记入查询笔录;别的被告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也可提供被告的相关证明资料,有条件的还可由当地派出地点上述证明资料上加注定见。
法令依据:
1、《民诉法》第92条第1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许用本节规则的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布告送达。自宣布布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2007年《民诉法》)第151条之规则,“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请求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逝世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布告送达诉讼文书。”
3、《民诉法》第144条规则:“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能够缺席判决。”
第二种类型:被告有清晰地址,又告诉了自己,自己因种种原因回绝到庭的,可分具体状况作如下处理:
1、当事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肯意离婚等意图,接到法院的传票,便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关于这类离婚案子,分两种景象处理:
(1)、自己确不肯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方式向法院陈说定见,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2007年《民诉法》)第93条之规则,能够依法缺席判决。
(2)、自己既不肯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定见,对这类离婚案子的当事人,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2007年《民诉法》)第112条规则确定其属民事诉讼法第100条(2012年《民诉法》132条)规则的有必要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能够依法拘传其到庭参加诉讼。
2、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子,作为监护人之一的爸爸妈妈或成年子女出于离婚后无人妥善照料被告等多方面要素的考虑,不肯合作法院作业,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子无法进入正常的审理程序。对此类离婚案子的处理,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爸爸妈妈、成年子女的思想作业,促使其合作法院的作业,署理被告出庭应诉,以便实在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假如经过法院多方做作业,被告的爸爸妈妈、成年子女仍不肯代被告出庭应诉的,可与被告地点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取得联系,到被告住所地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离婚打官司的时分如遇到了一些难题,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离婚是夫妻两边依法免除婚姻联系的行为,它将导致当事人两边身份联系的改变,所以离与不离都要当事人亲身表态才行。并且调停是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调”后是否能“解”也有必要当事人亲口说了才管用。正由于如此,离婚案子审理过程中两边当事人有必要亲身到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则:“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能够缺席判决。”可是,离婚诉讼是触及两边当事人身份联系的胶葛,假如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应诉,关于人民法院正确检查两边的爱情是否确已决裂以及家庭产业的具体状况等会添加必定的难度。所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则:“离婚案子有诉讼署理人的,自己除不能表达毅力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别状况无法出庭的,有必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这一条规则,一向被认为是立法要求离婚当事人亲身到庭的特别规则。当然,假如一方当事人有特别状况,能够不到庭,法院也能够缺席判决。这儿的特别状况,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患沉痾等。
审判实践中,被告不到庭的状况大致有两类: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告诉其到庭;
2、被告有清晰的地址,又告诉了自己,但自己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针对上述两种状况,可按照法令规则进行具体分析、别离作出如下处理:
第一种类型:离婚案子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告诉其到庭应诉的,可布告送达应诉资料及开庭传票,之后缺席审理。
需求留意的是,假如布告送达应诉资料及开庭传票,有必要完善相关手续。一般应由受诉法院对被告近亲属进行具体了解,并将被告下落不明、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状况记入查询笔录;别的被告住所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也可提供被告的相关证明资料,有条件的还可由当地派出地点上述证明资料上加注定见。
法令依据:
1、《民诉法》第92条第1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许用本节规则的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布告送达。自宣布布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2007年《民诉法》)第151条之规则,“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请求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逝世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布告送达诉讼文书。”
3、《民诉法》第144条规则:“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答应半途退庭的,能够缺席判决。”
第二种类型:被告有清晰地址,又告诉了自己,自己因种种原因回绝到庭的,可分具体状况作如下处理:
1、当事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肯意离婚等意图,接到法院的传票,便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关于这类离婚案子,分两种景象处理:
(1)、自己确不肯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方式向法院陈说定见,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2007年《民诉法》)第93条之规则,能够依法缺席判决。
(2)、自己既不肯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定见,对这类离婚案子的当事人,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2007年《民诉法》)第112条规则确定其属民事诉讼法第100条(2012年《民诉法》132条)规则的有必要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能够依法拘传其到庭参加诉讼。
2、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子,作为监护人之一的爸爸妈妈或成年子女出于离婚后无人妥善照料被告等多方面要素的考虑,不肯合作法院作业,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子无法进入正常的审理程序。对此类离婚案子的处理,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爸爸妈妈、成年子女的思想作业,促使其合作法院的作业,署理被告出庭应诉,以便实在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假如经过法院多方做作业,被告的爸爸妈妈、成年子女仍不肯代被告出庭应诉的,可与被告地点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取得联系,到被告住所地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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