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遗产:复员转业军人死亡后转业费是否属个人遗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07:08高某于1985年从军,1991年与戴某自愿挂号成婚。婚后育有一子。1994年,高某在抢险救灾中受伤,同年5月,高某由部队转业回家园在一企业任职。其转业回家时,带回转业费5000元,医疗费20000元。1995年,高某因车祸逝世,逝世时,其由部队转业带回的25000元已因家庭一起开支花去18000元,余7000元。
在切割其遗产时,高某爸爸妈妈以为,高某由部队带回的25000元应归于高某的个人产业,其身后应悉数作为高某的遗产由其与戴某及高某之子四人承继,对现已花去的18000元,要求戴某作价补偿。戴某则以为,该笔费用,一向是用于家庭一起开支,应归于夫妻一起产业,高某由部队带回的25000元现在还剩下7000元应当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处理,自己占有50%的比例,因而以为,高某留下的遗产只要3500元。两边僵持不下,一向不能达成协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以为,高某由部队带回的转业费、医疗费归于高某的个人产业,其身后应悉数作为其遗产,由高某爸爸妈妈、戴某和高某之子四人承继,其间18000元已用于家庭一起生活,对该部分只能按家庭共有产业对待,高某爸爸妈妈无权追索,余下7000元,应悉数作为高某遗产承继,并以此作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