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22:49
我国关于武士离婚的法令规则首要有:
一、军婚当事人协议处理离婚挂号的手续及资料:
处理离婚挂号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自己的成婚证;
(三)两边当事人一起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武士一方应当提交地点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离婚定见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以及对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定见。
二、婚姻法令对军婚的特别规则:
1、婚姻法对武士的婚姻首要在离婚时有特别的法令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则,“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的,须得武士赞同,但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的在外。”
2、无需征得武士赞同的离婚案子
婚姻法33条规则了“但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的在外”,也便是武士爱人提出离婚是因为武士一方的严重差错形成的,非武士爱人一方也能够提出离婚,但差错限定在 “严重差错”而非一般的差错。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能够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则及武士有其他严重差错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景象予以判别。
《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二)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的,其爱人提出离婚后,将发生以下法令结果:
3、不适用婚姻法33条规则的武士离婚案子:
即以下两类武士离婚案子不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则:
(1) 武士一方向非武士一方提出离婚的案子不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则。
该种状况是不能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则,只能按一般离婚案子处理即按婚姻法第32条规则处理。
(2)两边都是武士的离婚案子,不适用我国《婚姻法》第33条的规则
(3) 损坏军婚刑事法令责任:
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则了“损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武士的爱人而与之同居或许成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钳制手法奸污现役武士的妻子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科罪(即强奸罪)处分。
三、武士离婚案子的统辖
首要依据军婚中两边当事人的身份确认统辖法院,详细如下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1条规则:“非武士对武士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武士一方为非文职武士,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2、离婚诉讼两边当事人都是武士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许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3、非武士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统辖。按照1991年4月9日公布的《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则,应按“原告就被告”准则确认统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统辖。
4、武士对非武士提出离婚诉讼的统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
一、军婚当事人协议处理离婚挂号的手续及资料:
处理离婚挂号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自己的成婚证;
(三)两边当事人一起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武士一方应当提交地点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离婚定见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以及对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定见。
二、婚姻法令对军婚的特别规则:
1、婚姻法对武士的婚姻首要在离婚时有特别的法令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规则,“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的,须得武士赞同,但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的在外。”
2、无需征得武士赞同的离婚案子
婚姻法33条规则了“但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的在外”,也便是武士爱人提出离婚是因为武士一方的严重差错形成的,非武士爱人一方也能够提出离婚,但差错限定在 “严重差错”而非一般的差错。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能够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则及武士有其他严重差错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景象予以判别。
《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二)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的,其爱人提出离婚后,将发生以下法令结果:
3、不适用婚姻法33条规则的武士离婚案子:
即以下两类武士离婚案子不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则:
(1) 武士一方向非武士一方提出离婚的案子不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则。
该种状况是不能适用《婚姻法》第33条的规则,只能按一般离婚案子处理即按婚姻法第32条规则处理。
(2)两边都是武士的离婚案子,不适用我国《婚姻法》第33条的规则
(3) 损坏军婚刑事法令责任:
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则了“损坏军婚罪”:
明知是现役武士的爱人而与之同居或许成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钳制手法奸污现役武士的妻子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科罪(即强奸罪)处分。
三、武士离婚案子的统辖
首要依据军婚中两边当事人的身份确认统辖法院,详细如下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1条规则:“非武士对武士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武士一方为非文职武士,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2、离婚诉讼两边当事人都是武士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许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3、非武士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统辖。按照1991年4月9日公布的《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则,应按“原告就被告”准则确认统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统辖。
4、武士对非武士提出离婚诉讼的统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