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开离职证明致前员工任职受阻公司被判赔25000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0:08杨某2009年7月20日被某连锁酒店选用,两边签订了劳作合同,约好作业期限为2012年9与3日至2018年9月2日。此外,劳作合同上还载明,杨某赞同依据公司的作业需要,在全国从事酒店服务岗位作业。公司则依据需要,结合杨某的才能或作业体现,能够改变杨某的作业岗位或职务并相应改变其劳作报酬。
2013年7月8日,杨某被派驻到密云某加盟店任店长,同年11月8日,杨某被调离该岗位。杨某以为自己被调离的理由是其给该店形成了丢失。被调离后的第三天,公司告诉杨某去齐齐哈尔准备新店,杨某以腿伤为由回绝,随后,公司再次告诉杨某去上海作业,并发邮件限其三日内到上海签到。杨某再次以腿伤及怀孕为由回绝。 12月9日,杨某请求离任,理由为“个人原因,寻求其他开展”。
2014年3月,杨某向某公司求职,并被该公司选用,该公司告诉杨某,要求其带着原公司离任证明等资料于2015年3月25日下午2时到人事处处理自谋入职手续。因杨某无法供给离任证明,该公司决议不再选用杨某。杨某表明自己曾数次要求原单位给自己开具离任证明,但均遭到了回绝,为此,杨某将原单位某连锁酒店诉至法院,要求其补偿自己因而遭受的丢失11万余元。
庭审中,杨某向法庭提交了后一家公司为其出具的证明,证明中显现杨某已被该公司选用为“中英文案牍策划,基本工资为8000元/月,因杨某无法供给离任证明,为了防止劳作合同争议”,该公司未能选用杨某。一起,杨某出具了其与原单位领导索要离任证明遭拒的短信记载。杨某原单位则以为杨某后被公司选用一事为虚伪,但并未供给相应依据。
法院经审理以为,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建议供给依据,没有依据或是依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用人单位未向劳作者出具免除劳作合同书面证明,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本案中,连锁酒店未及时应杨某要求出具离任证明,对杨某失掉作业时机,发生经济丢失的结果负有职责,应当予以补偿,故判定连锁酒店为杨某出具离任证明(已履行),并补偿杨某经济丢失2.5万,一起驳回了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劳作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一起出具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作者处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联系搬运手续。
《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九条:对不开证明的法律职责做了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未向劳作者出具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