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20:14
劳动能力判定和伤残等级规则差异在哪儿
1、谁能够提出劳动能力判定请求?
答:员工发作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许罢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的延伸期限),工伤员工或许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判定请求。工伤员工自己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度判定、复查判定、再次判定请求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2、劳动能力判定请求向什么组织提出?
答:向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省和设区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分别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代表组成。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担任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度判定、复查判定。省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担任对初度判定或许复查判定定论不服提出的再次判定或部分中省企业员工劳动能力的初度判定。
3、劳动能力判定请求需求提交什么资料?
答:请求劳动能力判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判定请求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工伤确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用的确诊证明、依照医疗组织病历办理有关规则复印或许仿制的查看、查验陈述等完好病历资料;工伤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许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用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规则的其他资料。
4、对行动不便的员工有什么便民措施?
答:工伤员工应当依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的提早告诉”的时刻、地址参与现场判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员工,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能够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判定。工伤员工因故不能准时参与判定的,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赞同,能够调整现场判定的时刻,作出劳动能力判定定论的期限相应顺延。需求提示的是,工伤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现场判定、拒不参与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组织的查看和确诊的,当次判定停止。
5、劳动能力判定的专家怎么确认?
答: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许5名与工伤员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判定。专家组依据工伤员工伤情,结合医疗确诊状况,依据《劳动能力判定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判定定见。参与判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定见并签名。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依据专家组的判定定见作出劳动能力判定定论。
6、对初度判定不服的怎么办?
答:工伤员工或许其用人单位对初度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该判定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再次判定。请求再次判定,除供给上述规则的资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度判定定论原件和复印件。省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判定定论为终究定论。
7、劳动能力判定后伤残状况发作变化能否请求复查?
答:自劳动能力判定定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员工、用人单位或许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为伤残状况发作变化的,能够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劳动能力复查判定。对复查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依照《工伤员工劳动能力判定办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则请求再次判定。
8、对招摇撞骗骗得判定定论、收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怎么处理?
答:以诈骗、假造证明资料或许其他手法骗得判定定论、收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得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得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9、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办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的劳动能力判定是否履行本办法?
答:参照《工伤员工劳动能力判定办理办法》履行。
1、谁能够提出劳动能力判定请求?
答:员工发作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许罢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的延伸期限),工伤员工或许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判定请求。工伤员工自己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度判定、复查判定、再次判定请求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2、劳动能力判定请求向什么组织提出?
答:向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省和设区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分别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代表组成。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担任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度判定、复查判定。省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担任对初度判定或许复查判定定论不服提出的再次判定或部分中省企业员工劳动能力的初度判定。
3、劳动能力判定请求需求提交什么资料?
答:请求劳动能力判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判定请求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工伤确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用的确诊证明、依照医疗组织病历办理有关规则复印或许仿制的查看、查验陈述等完好病历资料;工伤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许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用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规则的其他资料。
4、对行动不便的员工有什么便民措施?
答:工伤员工应当依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的提早告诉”的时刻、地址参与现场判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员工,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能够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判定。工伤员工因故不能准时参与判定的,经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赞同,能够调整现场判定的时刻,作出劳动能力判定定论的期限相应顺延。需求提示的是,工伤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现场判定、拒不参与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组织的查看和确诊的,当次判定停止。
5、劳动能力判定的专家怎么确认?
答: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许5名与工伤员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判定。专家组依据工伤员工伤情,结合医疗确诊状况,依据《劳动能力判定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判定定见。参与判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定见并签名。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依据专家组的判定定见作出劳动能力判定定论。
6、对初度判定不服的怎么办?
答:工伤员工或许其用人单位对初度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在收到该判定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再次判定。请求再次判定,除供给上述规则的资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度判定定论原件和复印件。省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判定定论为终究定论。
7、劳动能力判定后伤残状况发作变化能否请求复查?
答:自劳动能力判定定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员工、用人单位或许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为伤残状况发作变化的,能够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劳动能力复查判定。对复查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依照《工伤员工劳动能力判定办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则请求再次判定。
8、对招摇撞骗骗得判定定论、收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怎么处理?
答:以诈骗、假造证明资料或许其他手法骗得判定定论、收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得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得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9、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办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的劳动能力判定是否履行本办法?
答:参照《工伤员工劳动能力判定办理办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