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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公司破产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03:25
稳妥公司的事务归于金融事务的组成部分,关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严重影响,是否应当由人民法院宣告稳妥公司破产,应当经多方考虑,而不能单纯根据稳妥公司不能清偿债款这一个现象。人民法院宣告稳妥公司破产的,应当通过稳妥监督管理机构赞同。没有稳妥监督管理机构的赞同,人民法院不能依法宣告稳妥公司破产。
关于破产安排清算组,在法令的监督之下进行清算作业,既契合国际上公司破产的一起规矩,也可以确保破产公司的产业按照公平合理的准则在各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起也维护破产企业的正当权益。公司法第八章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作了准则规则,即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法令的规则,安排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建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还账程序。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关规则。清算安排担任破产产业的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和分配。清算安排对人民法院担任并陈述作业。
稳妥公司不能付出到期债款,是指稳妥公司关于已届清偿期限的债款,经债权人恳求而由于显着缺少清偿才能致使客观上不能付出。稳妥公司中止付出到期债款并呈接连状况的,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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