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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00:29
《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做出了对内转让、对外转让的概括性规则。本年修正后的《公司法》,又对股东承继做出了准则性的规则。但在公司实践运作中,除了股东承继外,又呈现了一些特别方法的股权转让,如离婚中触及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股权捐献、股权质押、“人走退股”等,本文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方法
一、股东承继
《公司法》第75条规则:“天然人股东逝世后,其合法承继人能够承继股东资历;可是,公司规章还有规则的在外。”应当说,该条的规则,从立法上停息了关于股东资历能否承继的问题,也停息了股权承继和股东承继的联系问题。
有限公司规章中,假如对股东逝世,是否能够承继股东资历,有规则的,按规章的规则处理;假如没有规则,那么逝世股东的合法承继人,能够依照《承继法》的规则,切割承继的股权,然后享有股东资历。当然逝世股东有遗言的,应当依照遗言处理。
股东承继中触及的详细问题:
1.逝世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如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以非钱银出资未经评价等,应由承继人承当相应职责;股东分期出资的,应由承继人出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能够承继股东资历。
股东资历的获得分为两大类,一是原始获得,另一种是继受获得。由于承继获得股东资历,归于继受获得。有观念以为,由于股东的权力,包含自益权和共益权,即除了财物获益权外,还有股东会到会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的权力。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约束行为能力人,是无法行使共益权的,因而,他们承继的只能是股权,而非是股东资历。其实,这样的观念是过错的。
《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约束行为能力人设定了监护准则;《承继法》第6条规则了“无行为能力人的承继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约束行为能力人的承继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或许征得法定代理人赞同后行使”。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于2007年6月25日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的答复》,该答复内容如下:“《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约束性规则。因而,未成年人能够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力能够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况且,股东参加股东会,能够授权代理人到会。
当然,依据《公司法》第146条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档处理人员”,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董事、监事的被选举权,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档处理人员。
3.承继人为法令约束不得担任股东者,依法不能获得股东资历。
公司股东逝世后,承继人中假如有公务员,当然不能获得公司股东资历。《国家公务员法》第53条规则:公务员有必要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许参加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许其他营利性安排中兼任职务。《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此也有清晰规则。
承继人中有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其承继股东资历也受到约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则》,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诚实行职责,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运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许在本企业的同类运营企业、相关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事务联系的企业出资入股”。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也对党政干部及其爱人、子女经商做出制止、约束的规则。
关于制止担任股东的承继人,应当要求其转让股权,依照股权转让的程序处理。
4.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越50人的问题。
由于逝世股东的承继人多,或许呈现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越50人的问题,在此状况下,能够经过托付持股等方法处理。
二、股权赠与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的一种行为。股权赠与,分为两种:一是股东生前将股权赠与别人,二是股东遗赠,股东遗赠股权又包含遗赠抚育这一状况。
关于股权赠与,现在首要存在两种观念:一是股东关于自己的股权,能够自在处置,由于赠与没有对价,因而,不用获得其他股东的赞同,其他股东也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二是股权赠与是转让的特别方法,转让就包含有偿和无偿两种,赠与也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赞同,并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笔者以为,修正后的《公司法》仅对股东承继这一种状况做了规则,而对股权赠与等没有做出规则,首要是考虑到承继的行为是在股东逝世后发作的,是被迫转让股权。而赠与是股东活跃的行为表明,是自动的。因而,股权赠与应当实行必定的程序。
《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以及新增股东,规则了原有股东的表决比例。即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新增股东,需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赞同。而股东赠与股权,发作股东改变,应当实行相关的程序。最高法院对实行股权也依照《公司法》做出了程序性规则。为此,提出如下想象及建议:
1.股东应向公司董事会或实行董事,提出书面股权赠与的恳求(包含受赠人的详细状况);
2.公司董事会或实行董事招集暂时股东会,就股东赠与股权以及受赠人的状况,进行表决(能够设置必定的比例,比方过半数经过);
3.依据表决状况,假如赞同股东赠与股权,那么公司将改变股东名册,处理股东改变挂号。
假如抉择不赞同股东股权赠与,那么该股东即不能对外赠与。外商出资有限公司中,股权质押就有必要整体股东赞同,才能够质押,这就充分体现人合的特征。
遗赠作为赠与的一种,遗赠是指天然人以遗言的方法进行的产业赠与,受遗赠人能够是天然人、法人、其他安排或国家,但有必要不是立遗言人的法定承继人。
由于遗赠的目标是立遗言人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因而,笔者以为,股权遗赠不能依照《公司法》第76条规则处理。为此,笔者提出如下想象及建议:
1.受遗赠人须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清晰作出承受的意思表明,不然视为抛弃遗赠;
2.受遗赠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或实行董事,提出书面获得股东资历的恳求;
3.公司董事会或实行董事招集暂时股东会,就受遗赠人获得股东资历的状况,进行开会表决(能够设置必定的比例,比方过半数经过);
4.依据表决状况,假如股东赞同受遗赠人成为股东,那么公司将改变股东名册,处理股东改变挂号。
假如抉择不赞同受遗赠人成为股东,那么该受遗赠人只能获得该股权相应的金钱。
相同,笔者以为关于股东生前签定的遗赠抚育协议中赠与股权,也应当适用上述遗赠股权的规则。
关于股权赠与问题,由于处于法令空白,并存在争议,在法令没有完善或没有相关配套规则以及司法解说出台前,应当尽量在规章中细化。
三、离婚中的股权转让
夫妻离婚时因切割夫妻共有产业中的对外出资而发作的股权转让。一般分为两种状况:一是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与第三人一同建立有限公司构成的股权;二是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建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构成的股权。
针对离婚中的触及对外出资股权的切割,假如两边协议离婚,对股权切割与公司其他股东到达共同或夫妻两边到达共同的,按协议处理。假如达不成共同,进入诉讼的,应当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的规则处理。
对第一种景象的,法院按以下准则处理:夫妻两边洽谈共同将出资额部分或许悉数转让给该股东的爱人,过半数股东赞同、其他股东清晰表明抛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爱人能够成为该公司股东;夫妻两边就出资额转让比例和转让价格等事项洽谈共同后,过半数股东不赞同转让,但乐意以平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能够对转让出资所得产业进行切割。过半数股东不赞同转让,也不乐意以平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赞同转让,该股东的爱人能够成为该公司股东。
关于第二种景象的,由于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那时《公司法》还未修正,还未呈现一人有限公司,因而该司法解说未作规则。笔者以为,能够参阅该解说对个人独资企业切割的规则处理。即一方建议运营该一人有限公司的,对公司财物进行评价后,由获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两边均建议运营该一人有限公司的,在两边竞价基础上,由获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两边均不乐意运营该一人有限公司的,能够将该公司的悉数股权对外转让,两边对转让款进行切割,假如转让不成的,只能闭幕公司,就闭幕后的公司产业进行切割。
四、股权捐献
捐献是赠与的一种,是向特定目标捐献的。一般指天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自愿无偿向依法建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献产业。关于股权能否捐献,《公益事业捐献法》没有清晰的规则,但股权是产业权,因而作为捐献应当是不存在法令妨碍的。但股权捐献阅历了不同的时期,依照财政部财企95号《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献财政处理的告诉》,企业是不能捐献股权的,对个人没有提及。财政部财企213号《关于企业公益性捐献股权有关财政问题的告诉》提到了个人捐献股权的规则:由天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安排出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实行内部决策程序,由出资者审议抉择后,其持有的股权能够用于公益性捐献。
公益性,包含救助灾祸、救助贫穷、搀扶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明、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造;促进社会发展和前进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需求留意的是,依据法令规则,公益性捐献,赠与人不交给赠与的产业的,受赠人能够要求交给。
五、“人走退股”式的股权转让
现在,在许多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而来的有限公司中,公司规章一般都规则:股东因调离、辞去职务、开除、退休等原因脱离公司时应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为此,近年来此种胶葛许多。但遍及的定见及判例认可了规章的规则,首要依据便是《公司法》第71条的规则“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山东省高档法院《关于审理公司胶葛案子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53条规则:公司规章规则股东因退休、解聘、调集等原因脱离公司时应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但未规则详细受让人,且当事人无法洽谈共同的,股东会确认的股东有权受让该股权。公司规章对股权转让价格未作规则,且当事人不能洽谈共同时,一方恳求以评价方法确认股权转让价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此种景象下,需求在规章中规则如下内容:
1.股权转让给谁,是由公司回购,仍是转让给特定的股东,仍是抽象的规则转让给原有股东;
2.股权转让的价款怎么核算,是以其时公司账面净财物仍是以评价后的净财物核算,评价费用由谁担负,假如有两个以上股东受让,价款怎么核算;
3.清晰“人走退股”的原因事由,比方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这种状况下,就不能要求员工有必要退股。应当清晰的事由,只能是由于员工的原因脱离公司或许到达退休年龄,方可要求员工退股。
六、股权出资带来的股权转让
依据《公司法》、《公司挂号处理条例》、《公司注册本钱挂号规则》以及《股权出资挂号处理方法》的规则,股东能够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对外出资建立公司。《股权出资挂号处理方法》第3条规则,关于“股权公司规章约好不得转让”的,不得用于出资。
操作途径为:A作为B公司的股东,持有B公司的股权,A拟与其他股东一同建立C公司,A以持有B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向C公司,C公司建立后,即持有B公司的股权。
从修正后的《公司法》鼓舞出资的立法主旨看,只需公司规章中,没有约束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能够以其股权对外出资,因而,此种状况下,关键是看公司规章中的约好。但即便是公司规章中没有约束转让股权,那么股东以所持股权对外出资,依然面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只有当其他股东抛弃优先购买权时,股东才能以股权对外出资。
股东以股权出资后,就带来股权转让的问题。《股权出资挂号处理方法》第7条规则:出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职责公司股权实践交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恳求处理将该股权的持有人改变为被出资公司的改变挂号。但实践操作中,有一个股权搬运手续与挂号的时间问题。这是由于股东以股权出资后,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即被出资公司没有建立,不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从理论上说是无法完结股权搬运手续的,而假如股权无法搬运,则关于被出资公司而言,股权出资部分无法到位,天然无法进行验资并恳求公司建立挂号。而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而言,也无法依据《公司法》第74条之规则“刊出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正公司规章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也无法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之规则处理改变挂号。为此,《股权出资挂号处理方法》第6条规则:公司建立时,出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出资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内,出资人应当实践交纳,被出资公司应当处理实收本钱改变挂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处理局出台的《公司股权出资挂号方法》对股权出资的方法进行了界定。即股权公司的股东改变为被出资公司,可选用股权转让或股权划转两种方法。选用股权转让方法的,应当签定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触及国有股的,应当处理产权交易手续。选用股权划转方法的,应依照国务院国有财物监督处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处理暂行方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规则处理。
七、股权质押或许带来的股权转让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具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建立的质押。《担保法》、《物权法》对此有清晰规则。国家工商局2008年9月公布了《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股权出质挂号方法》。该方法规则,恳求出质挂号的股权应当是依法能够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担保法》第78条规则,以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则。该条规则,首要是考虑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以及股权质押或许带来的转让问题。依据该规则,股权质押,应当遵从下列程序: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约束;
2.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有必要经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而且该赞同有必要以书面方法即股东会议抉择的方法作成;
3.在第(2)景象中,假如过半数的股东不赞同,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赞同出质。该种景象,也有必要作成股东会抉择,而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清晰限制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坚持沉默的,则视为赞同出质。
质权的完成一般有洽谈和诉讼两种途径,质权完成的方法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股权质权的完成,其结果是发作股权的转让。所以出质股权的处置有必要契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则。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物的,能够折价归质权人一切,也能够变卖或拍卖的方法转让给其别人。以出资出质的,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告诉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平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需求指出的是,股东在出质时未行使购买权,并不掠夺股东在质权完成时再行使购买权。由于股权出质,仅是在股权上建立担保物权,并不用然导致股权的转让。所以,对以出资为质权标的的,股权质权于完成时,其他股东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别的需求指出的是,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与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质权人就质物的价值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对出质的出资于处置时无优先购买权。因股权质权的完成而使股权发作转让后,应进行股东名册的改变挂号,不然该转让不发作对立公司的效能。
近年来,环绕股权转让的上述景象,已发作许多胶葛。因绝大多数公司规章系选用通用的格局文本,一旦呈现纷争,却无法找到法令依据及规章约好,因而类案子有必要考虑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然后为法院审判也带来困难。为此,一方面需求公司规章细化,别的需求出台与《公司法》相配套的法规与司法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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