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危桥妻子不慎落水,丈夫救妻淹死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22:34
【案情】
徐某与老公王某回娘家,路经一浮桥中心,桥上有一洞,徐某不小心掉入河中,王某脱下鞋跃入河中救妻,因为水性欠好,未过多久,被河水卷走,尸身后被捞起。徐某水性较好,反而被人救上岸。徐某遂要求浮桥所有者、办理者某村委会补偿,村委会以为其对王某之死并无差错,故不赞同承当补偿职责。徐某遂向法院申述,要求某村委会补偿丧葬费、逝世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力抚慰金8万余元。
【不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有如下四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因为某村委会的浮桥存在风险,导致了事端的发作,致使王某逝世,故因承当悉数的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假如因为浮桥的原因致使徐某遭到伤亡,则某村委会承当职责是天经地义,但徐某并未遭到伤亡,而其夫逝世并不是因为浮桥的原因而必然会发作的成果,并且王某水性并不是很好,其明知有逝世的风险而去救人,结果只能自傲。
第三种定见以为,王某抢救徐某,是拔刀相助行为,故应由侵害人某村委会承当首要职责。
第四种定见以为,王某为了救徐某,防止风险的发作,而跳入水中救徐某的以为,归于紧迫避险行为。尽管王某自己水性欠好,而导致自己逝世,这属采纳办法不妥,依据紧迫避险的法律规则,应由引起险情发作的人承当民事职责。鉴于紧迫避险办法不妥,紧迫避险人应当承当恰当的民事职责。故本案应由某村委会承当首要职责,其他职责由王某自傲。
【分析】
小编赞同第四种定见,理由如下:
某村委会因为疏于办理浮桥,致使徐某落水,毫无疑问,其对徐某的伤亡应负补偿职责,但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起先的受害人徐某并未受伤,而救人者王某逝世。第二种定见以为对王某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而不承当任何职责,不免过于机械;第一种定见以为伤亡结果均由办理者承当,这无形中将某些不用添加的丢失摊在办理者头上,也不稳当;因为王某与徐某系夫妻联系,王救徐不存在拔刀相助联系,故第三种定见也不正确。王某为了化解险情,冒着自己不太通水性的风险,施行救人,该行为属紧迫避险行为。所谓紧迫避险,是指在风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身或别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危害,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采纳的致使别人或自己危害的行为。因为王某自己水性欠好,他去救人的办法肯定是不妥的,也即紧迫避险办法不妥,致使形成不该有的危害,其本身职责不免。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则:“因紧迫避险形成危害的,由引起险情发作的人承当民事职责,假如风险是由天然原因引起的,紧迫避险人不承当民事职责或许承当恰当的民事职责。因紧迫避险采纳办法不妥或许超越必要的极限,形成不该有的危害的,紧迫避险人应当承当恰当的民事职责。”据此,引起险情的某村委会应承当本案的首要职责,王某本身也应承当非必须民事职责。
徐某与老公王某回娘家,路经一浮桥中心,桥上有一洞,徐某不小心掉入河中,王某脱下鞋跃入河中救妻,因为水性欠好,未过多久,被河水卷走,尸身后被捞起。徐某水性较好,反而被人救上岸。徐某遂要求浮桥所有者、办理者某村委会补偿,村委会以为其对王某之死并无差错,故不赞同承当补偿职责。徐某遂向法院申述,要求某村委会补偿丧葬费、逝世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力抚慰金8万余元。
【不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存有如下四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因为某村委会的浮桥存在风险,导致了事端的发作,致使王某逝世,故因承当悉数的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假如因为浮桥的原因致使徐某遭到伤亡,则某村委会承当职责是天经地义,但徐某并未遭到伤亡,而其夫逝世并不是因为浮桥的原因而必然会发作的成果,并且王某水性并不是很好,其明知有逝世的风险而去救人,结果只能自傲。
第三种定见以为,王某抢救徐某,是拔刀相助行为,故应由侵害人某村委会承当首要职责。
第四种定见以为,王某为了救徐某,防止风险的发作,而跳入水中救徐某的以为,归于紧迫避险行为。尽管王某自己水性欠好,而导致自己逝世,这属采纳办法不妥,依据紧迫避险的法律规则,应由引起险情发作的人承当民事职责。鉴于紧迫避险办法不妥,紧迫避险人应当承当恰当的民事职责。故本案应由某村委会承当首要职责,其他职责由王某自傲。
【分析】
小编赞同第四种定见,理由如下:
某村委会因为疏于办理浮桥,致使徐某落水,毫无疑问,其对徐某的伤亡应负补偿职责,但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起先的受害人徐某并未受伤,而救人者王某逝世。第二种定见以为对王某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而不承当任何职责,不免过于机械;第一种定见以为伤亡结果均由办理者承当,这无形中将某些不用添加的丢失摊在办理者头上,也不稳当;因为王某与徐某系夫妻联系,王救徐不存在拔刀相助联系,故第三种定见也不正确。王某为了化解险情,冒着自己不太通水性的风险,施行救人,该行为属紧迫避险行为。所谓紧迫避险,是指在风险情况下,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身或别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危害,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采纳的致使别人或自己危害的行为。因为王某自己水性欠好,他去救人的办法肯定是不妥的,也即紧迫避险办法不妥,致使形成不该有的危害,其本身职责不免。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则:“因紧迫避险形成危害的,由引起险情发作的人承当民事职责,假如风险是由天然原因引起的,紧迫避险人不承当民事职责或许承当恰当的民事职责。因紧迫避险采纳办法不妥或许超越必要的极限,形成不该有的危害的,紧迫避险人应当承当恰当的民事职责。”据此,引起险情的某村委会应承当本案的首要职责,王某本身也应承当非必须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