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贷款有特定的范围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12:22【告贷合同常识】告贷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1)当事人和告贷有特定的规模
告贷合同的告贷方只能是有假贷权力的金融机构(银行、信用社),而告贷方有必要是具有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在告贷的规模上,除了自然人特定的规模的消费告贷(如个人购买住宅等),只限于出产、运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社会服务等。至于补偿亏本、用于工资福利、税利垫付等财政性开支,不能请求告贷和发放告贷。
(2)以信贷方案为根底
信贷方案是国民经济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当地,都无权打破国家制定的信贷方案处理信贷业务。因而,告贷方应依据实际状况,脚踏实地依法与告贷方签定告贷合同;告贷方发放告贷,也有必要严厉依照国家规则和信贷方案予以核发。
(3)告贷合同的标的是钱银
告贷合同只能以钱银作为标的。非钱银的其它资产,不能做为告贷合同的标的。
(4)告贷合同的利率由国家依据其时金融状况规则或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当事人无权自行决议。
我国告贷尽管收取必定的利息,但总的看利率仍比较低,其意图主要是借国家钱银用于扩大再出产。当然,收取必定利息作为有偿酬劳,以添加国家财政收入。银行告贷资金有适当一部分来源于社会存款,而存款要实现利息。那么这部分社会存款因为被供方占用,当然付出存款利息也应由告贷方承当。这就决议了告贷要付出利息。所以说,告贷合同也是一种有酬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