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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变更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2:37
在实际社会中,咱们发现修建工程在施工进行前,或在进行中有或许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而不能按期进行或许按期完成,然后达不到修建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咱们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修建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改变,在哪些条件下才干改变,对此,听讼网小编收拾相关材料,具体请阅览下文。.
修建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改变条件是什么
一、修建工程施工合同开工日期改变的条件
建造单位应当自收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请求延期开工;施工未按竣工日期竣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请求延期竣工,每次延期不超越3个月,原则上延期以两次为限。超出开工或竣工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造单位提出改变请求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改变书面请求,并由建造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签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2、实施工程合同担保的项目,须供给续保保函。
3、《修建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修建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日期改变的条件
在建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工期的延误有许多原因。从实践来看,工期顺延的理由主要是下列景象:
1、工程量添加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经常要求承揽人添加工程量,因而必定导致工期的添加。这种景象下,工期天然顺延。
2、发包人改变规划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改变规划,则因发包人改变规划而导致承揽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好的期限供给规划图纸等施工必需的材料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好的期限供给规划图纸等施工必需的材料,导致承揽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供给这些施工有必要材料之日起算工期。其他如因发包人缺少建造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原因导致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罢工的,则罢工期间应当从工期中予以扣除。
4、发包人未按约付出工程款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约好发包人按工程进度付出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按期付出工程进度款,承揽人有权罢工,因而引起的工期延误职责由发包人承当。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联接不妥
实践中,一般存在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如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空调工程等直接分包给别人施工,或许要求承揽人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施工的景象。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承揽人与分包人之间或许因施工联接不妥导致工期延误,在此景象下,发包人应当承当相应的工期延误职责。
6、工程质量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第十五条:建造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作争议,工程质量经判定合格的,判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对工程质量的判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别规范。假如工程质量经判定是合格的,则应将判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反之假如工程质量经判定不合格,则工期不应当顺延,承揽人逾期竣工的,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职责。
7、不行抗力或其他要素
承揽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作不行抗力要素,或许其他不行归责于承揽人的意外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揽人有权建议工期顺延。比方发作地震、暴雨期间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建造、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重视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工期,发现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及时相互催促处理延期手续,避免施工许可证失效。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有关修建工程施工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依据相关法令规定,开工日期和峻工日期都是依据两边自行约好的,假如满意以上条件不能按期进行,咱们能够进行改变。假如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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