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可否在非婚同居期间另一方死亡时继承遗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06:47
另一方可否在非婚同居期间另一方逝世时承继遗产?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对此收拾一些相关常识,期望对您有协助。
另一方可否在非婚同居期间另一方逝世时承继遗产
《承继法》第十四条“对承继人以外的依托被承继人育婴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人,或许承继人以外的对被承继人育婴较多的人,能够分给他们恰当的遗产。”
事例
大陆籍张女士同澳洲人XX同居7年,一向没有处理成婚手续。同居期间,两边共处和谐联系密切,张女士曾为XX怀孕并堕胎过一次,街坊也皆以为两边是夫妻,同居期间的房租一向由XX付出,两边产业独立,张女士关于XX的个人产业情况并不知晓。
XX日常偶然给张女士稍稍日子费,张女士平常使用业余时刻,教导一些外国友人学习中文取得些酬劳。
XX实践是一澳洲互联网公司的实践操控人一起也是公司CEO,素日作业特别忙,周末简直悉数时刻也都在加班,张女士对此毫无怨言,并承担起一切日常的日子庶务。
2014年7月某日晚间,XX突发脑溢血送医不治身亡,留下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及一些存款,公司告诉XX澳洲的妹妹前来处理后事,因XX关于自己的遗产,既没有遗言也没有针对张女士的遗赠协议,故关于XX所留遗产张女士有否承继权产生了争议。
针对张女士的情况,我国《婚姻法》在保护合法婚姻联系外,仅针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承继权,在相关条文中进行了承认保护,关于非婚的同居男女彼此间的承继权并未提及。
关于张女士的承继问题,我国《承继法》第十条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育婴联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爸爸妈妈,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和有育婴联系的继爸爸妈妈。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含同爸爸妈妈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许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育婴联系的继兄弟姐妹。”
经过以上对《承继法》的首要承继条文的比对,张女士仍是没有任何法定承继的权力。
张女士真的没有任何的遗产承继权力吗?
终究,咱们找到了《承继法》第十四条“对承继人以外的依托被承继人育婴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人,或许承继人以外的对被承继人育婴较多的人,能够分给他们恰当的遗产。”张女士的情况应该能够适用该条后半段“承继人以外的对被承继人育婴较多的人,能够分给他们恰当的遗产”。
留意:这里是“育婴”而不是“育婴”,查阅相关威望解说,法令意义上的“育婴”,是指夫妻两边、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在物质和日子上的彼此协助;而育婴,首要是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等老一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后辈的育婴、教养。
尽管,张女士和XX不是夫妻联系仅仅是同居联系,但依据现有依据,张女士曾在同居期间,和XX怀过孩子并去医院打过胎,张女士医院的病历卡能够证明。一起XX所租住房子的房东以及街坊也可证明,张女士和XX长时间以夫妻名义寓居在一起。即便两边因经济上的独立不能证明有过多的交集,但两边彼此的搀扶责任仍是清晰的实际存在,即XX付出房租、张女士担负日常的日子庶务。故,假如XX是我国公民,则张女士是有权力依据《承继法》第十三条承继到必定产业的。
可是,有一个问题呈现了,我国《承继法》榜首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则,为保护公民的私有产业的承继权,拟定本法。”
XX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张女士还能够承继到遗产吗?
立法者在拟定法令的时分当然会考虑到破例的情况,针关于遗产承继中触及外国人的部分,可依据《承继法》三十六条“我国公民承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许承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承继人住所地法令,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令。外国人承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许承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我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承继人住所地法令,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公约、协议的,依照公约、协议处理”。
一起《涉外民事联系法令适用法》第四章承继“第三十一条法定承继,适用被承继人逝世时常常居所地法令,但不动产法定承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令。第三十二条遗言方法,契合遗言人立遗言时或许逝世时常常居所地法令、国籍国法令或许遗言行为地法令的,遗言均为建立。第三十三条遗言效能,适用遗言人立遗言时或许逝世时常常居所地法令或许国籍国法令。第三十四条遗产办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令。第三十五条无人承继遗产的归属,适用被承继人逝世时遗产所在地法令。”
XX的银行存款以及公司股权在法令意义上都归于动产,依据以上相关法令规则,动产依据被承继人逝世时常常寓居地的法令来承继,XX逝世时在我国寓居超越5年,远远大于对外籍人士在我国长时间寓居确定的180天,故XX逝世时的寓居地即为我国,由此应受《承继法》的规制。
张女士可依《承继法》第十四条“对承继人以外的依托被承继人育婴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人,或许承继人以外的对被承继人育婴较多的人,能够分给他们恰当的遗产。”来承继相应的比例。
实际中,在无遗言无遗赠协议下,针关于长时间非婚同居期间一方忽然逝世,两边在一方生前互尽育婴责任,触及遗产的承继权时,在世的一方,假如没有其他的特别原因能够得到相应的产业情况下,很少会有想到用《承继法》第十四条来保护自己合法的正当权益。
另一方可否在非婚同居期间另一方逝世时承继遗产
《承继法》第十四条“对承继人以外的依托被承继人育婴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人,或许承继人以外的对被承继人育婴较多的人,能够分给他们恰当的遗产。”
事例
大陆籍张女士同澳洲人XX同居7年,一向没有处理成婚手续。同居期间,两边共处和谐联系密切,张女士曾为XX怀孕并堕胎过一次,街坊也皆以为两边是夫妻,同居期间的房租一向由XX付出,两边产业独立,张女士关于XX的个人产业情况并不知晓。
XX日常偶然给张女士稍稍日子费,张女士平常使用业余时刻,教导一些外国友人学习中文取得些酬劳。
XX实践是一澳洲互联网公司的实践操控人一起也是公司CEO,素日作业特别忙,周末简直悉数时刻也都在加班,张女士对此毫无怨言,并承担起一切日常的日子庶务。
2014年7月某日晚间,XX突发脑溢血送医不治身亡,留下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及一些存款,公司告诉XX澳洲的妹妹前来处理后事,因XX关于自己的遗产,既没有遗言也没有针对张女士的遗赠协议,故关于XX所留遗产张女士有否承继权产生了争议。
针对张女士的情况,我国《婚姻法》在保护合法婚姻联系外,仅针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承继权,在相关条文中进行了承认保护,关于非婚的同居男女彼此间的承继权并未提及。
关于张女士的承继问题,我国《承继法》第十条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次序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本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育婴联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爸爸妈妈,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和有育婴联系的继爸爸妈妈。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含同爸爸妈妈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许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育婴联系的继兄弟姐妹。”
经过以上对《承继法》的首要承继条文的比对,张女士仍是没有任何法定承继的权力。
张女士真的没有任何的遗产承继权力吗?
终究,咱们找到了《承继法》第十四条“对承继人以外的依托被承继人育婴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人,或许承继人以外的对被承继人育婴较多的人,能够分给他们恰当的遗产。”张女士的情况应该能够适用该条后半段“承继人以外的对被承继人育婴较多的人,能够分给他们恰当的遗产”。
留意:这里是“育婴”而不是“育婴”,查阅相关威望解说,法令意义上的“育婴”,是指夫妻两边、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在物质和日子上的彼此协助;而育婴,首要是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等老一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后辈的育婴、教养。
尽管,张女士和XX不是夫妻联系仅仅是同居联系,但依据现有依据,张女士曾在同居期间,和XX怀过孩子并去医院打过胎,张女士医院的病历卡能够证明。一起XX所租住房子的房东以及街坊也可证明,张女士和XX长时间以夫妻名义寓居在一起。即便两边因经济上的独立不能证明有过多的交集,但两边彼此的搀扶责任仍是清晰的实际存在,即XX付出房租、张女士担负日常的日子庶务。故,假如XX是我国公民,则张女士是有权力依据《承继法》第十三条承继到必定产业的。
可是,有一个问题呈现了,我国《承继法》榜首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则,为保护公民的私有产业的承继权,拟定本法。”
XX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张女士还能够承继到遗产吗?
立法者在拟定法令的时分当然会考虑到破例的情况,针关于遗产承继中触及外国人的部分,可依据《承继法》三十六条“我国公民承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许承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承继人住所地法令,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令。外国人承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许承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我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承继人住所地法令,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公约、协议的,依照公约、协议处理”。
一起《涉外民事联系法令适用法》第四章承继“第三十一条法定承继,适用被承继人逝世时常常居所地法令,但不动产法定承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令。第三十二条遗言方法,契合遗言人立遗言时或许逝世时常常居所地法令、国籍国法令或许遗言行为地法令的,遗言均为建立。第三十三条遗言效能,适用遗言人立遗言时或许逝世时常常居所地法令或许国籍国法令。第三十四条遗产办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令。第三十五条无人承继遗产的归属,适用被承继人逝世时遗产所在地法令。”
XX的银行存款以及公司股权在法令意义上都归于动产,依据以上相关法令规则,动产依据被承继人逝世时常常寓居地的法令来承继,XX逝世时在我国寓居超越5年,远远大于对外籍人士在我国长时间寓居确定的180天,故XX逝世时的寓居地即为我国,由此应受《承继法》的规制。
张女士可依《承继法》第十四条“对承继人以外的依托被承继人育婴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人,或许承继人以外的对被承继人育婴较多的人,能够分给他们恰当的遗产。”来承继相应的比例。
实际中,在无遗言无遗赠协议下,针关于长时间非婚同居期间一方忽然逝世,两边在一方生前互尽育婴责任,触及遗产的承继权时,在世的一方,假如没有其他的特别原因能够得到相应的产业情况下,很少会有想到用《承继法》第十四条来保护自己合法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