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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认证的发票退回时过期了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01:37
网友发问:
我单位为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交给购货方后,购货方在认证时发现暗码区发票号与票面号码不符形成无法认证,退回销货方时刚好过期(超越90天),我单位无法处理红字告诉单,但购货方要求从头开具增值税发票,应该怎么处理?是否有弥补的方法?假如我单位从头开具增值税发票,那就是一笔出售业务开具了两次发票,按相关税法,是不是归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其次,我单位只发作一次出售业务,却要交纳两次增值税款,而我单位从不偷、漏税款,这样对我单位的担负无形增加了一倍,这样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的告诉<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国税发[2006]156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据,税务机关交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出售方从头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则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许明文不能辨认,无法发生认证成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则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则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许号码不一致。”
依据上述文件规则,对认证中呈现上述第二十六条规则状况之一的,购买方退回可要求出售方从头开具专用发票,出售方能够再从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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